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12-13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345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2-13
- 发布日期:2023-12-13
- 文 号:攀办发〔2023〕39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23〕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3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攀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含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的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市食安办及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市食安办对市级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安办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本年度考核细则,按程序报审印发。
第七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考核细则。市食安办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年中评价细则、督查检查细则以及年终考核细则。
(二)开展年中督促。按照市政府综合督查安排,市食安办组织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每年确定抽查督促范围,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安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抽检监测等,测评和抽检结果作为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
(四)年终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要求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自评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考核。市食安办及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并形成年终考核评分。市食安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年中督促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考核意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市食安委审核后按程序报审,运用到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中。
(七)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
第八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议考核得分排名前2位的为A级,得分排名第3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区)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县(区)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十二)对我市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
(十三)其他应当为C级等次的情形。
第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按要求报送市食安办。市级有关部门对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食安办对各部门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结果建议,经市食安委审核后按程序报审,运用到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中。
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
第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A级等次名额为成员单位数量的40%,其他单位为B级。根据我市在省级考核中名次,适当调整A等级名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本系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系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本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我市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考核失分具体情况通报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后,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失分整改情况作为减分项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计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按照市委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加分激励。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安办及时对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C级或连续三年排名最后一位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约谈。
被约谈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六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