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实施流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5-28 点击次数:

一、实施政策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及20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188号)

二、建设概况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川妇儿工委字〔20181号)文件,各地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儿童之家。在城市新建楼盘小区,规划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场所建设儿童之家;在已建成的社区和居民小区,从公共管理用房中开辟不低于 30 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建设儿童之家;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从公共用房中拿出不低于 30平方米的场所建设儿童之家;在城乡社区和村级组织活动阵地建设中,规划配套、建设儿童之家,县、乡镇(街道)综合利用便民服务中心、区服务站等公共场所建设儿童之家; 在已建儿童之家的基础上,整合“留守儿童之家”“童伴计划” 项目, 青少年宫、科普 e 站建设,“一村一幼” 计划等资源, 共建共管共享儿童之家。

三、标准

根据《儿童之家建设和运行基本规范(参考)》规定,儿童之家建设标准为:

1.儿童之家可利用现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设立,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建立儿童之家。

2.儿童之家选址应远离危害儿童安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和场所。其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消防标准。

3.儿童之家应设置在社区居民较集中区域,方便大多数儿童来园。社区应有儿童之家的指引标识。

4.儿童之家室内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室内应符合基本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要求,有条件的儿童之家可按照儿童年龄特点和服务功能分区规划。

5.儿童之家应有相对封闭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内应无危险设施和安全隐患。

四、验收程序

“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将采取村、社区自行选址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区(县)妇联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妇联,由市妇联进行再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