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号),涉及攀枝花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9号、2022年10号), 涉及我市1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西区杨晓军商店销售的思源(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思源(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22年7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杨晓军商店;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思源(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产品自查验收。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思源(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因可能为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彻底或桶盖密封不严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生产线标准化管理、加强旧桶更换和出厂检验、加强运输环节管理。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盐边县先通右侧便利店销售的江米条(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江米条(糕点);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年2月17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先通右侧便利店;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江米条(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和免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产品储存过程中环境控制不当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西区兴运米线店销售的饵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饵块;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7月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兴运米线店;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饵块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为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相关规定,把好进货质量关。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沃坤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鸡肉;规格型号:散装;检疫日期:2022年7月1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沃坤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8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8.4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超剂量使用兽药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管理,重视食品安全培训,严格落实进货检验制度,坚持索证索票并保留好相关票据。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仁和区远久小吃店加工的油条(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自制);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7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远久小吃店;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自制)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因是当事人在产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金江镇国琼糕点店加工的海绵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海绵蛋糕;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7月2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金江镇国琼糕点店;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生产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绵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3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超限量添加脱氢乙酸所致;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学习,严格按照要求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加工操作人员管理,严把食品生产加工关。

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盐边县渔门镇碧兴集贸市场刘义会销售的本色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本色山药;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碧兴集贸市场刘义会;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2日组织复检验收。

八、盐边县渔门镇国兵商行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3月23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国兵商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月升饮料厂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山泉水;规格型号:11.32升/桶;生产日期:2022年8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月升饮料厂;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元和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水桶清洗消毒不彻底和灌装环境未达到洁净度要求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购置专用设备,加强人员培训,严格规范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5日组织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农贸市场徐登贵销售的炒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炒瓜子;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8月1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农贸市场徐登贵;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炒瓜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9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储存环境控制不当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十一、盐边县红格镇农贸市场彭学菊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5月3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红格镇农贸市场彭学菊;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噻虫嗪。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在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超限量使用农药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相关规定,把好进货质量关。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米易县城南农贸市场李春兰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城南农贸市场李春兰;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5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攀枝花市东区王氏干杂副食店销售的大白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白芝麻;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6月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王氏干杂副食店;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白芝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储存环境控制不当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换供货商,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备查。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

 

审核: 陈彬   责任编辑: 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