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号),涉及攀枝花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号、2022年第3号),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上述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盐边县渔门镇鲜鱼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12月13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鲜鱼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超限量使用兽药恩诺沙星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把好进货质量关。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黄义群鱼店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12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黄义群鱼店;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超限量使用兽药恩诺沙星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并按要求保存查验文件和票据。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雷加姜小吃店加工的高汤(羊肉汤)和草果面(调味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高汤(羊肉汤);加工日期:2021年12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雷加姜小吃店;不合格项目:罂粟碱

2.产品名称:草果面(调味品);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12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雷加姜小吃店;不合格项目:罂粟碱

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查,攀枝花市东区雷加姜小吃店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2022年1月24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交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2022年1月25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雷加姜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立案侦查

四、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乡孔繁荣加工包谷酒(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包谷酒(白酒);规格型号:散装(45%vol);加工日期:2022年3月5日;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乡孔繁荣;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2.产品名称:包谷酒(白酒);规格型号:散装 (50%vol);加工日期:2022年4月15日;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乡孔繁荣;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2022年4月8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交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五、攀枝花市东区醉霄肴餐厅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4月1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醉霄肴餐厅;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超限量使用兽药恩诺沙星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把好进货质量关。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农贸市场王尊荣销售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4月2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农贸市场王尊荣;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种殖过程中对环境中的镉元素富集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进货查验和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把好进货质量关。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鑫惠超市销售的味精(分装)和鸡精调味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味精(分装);规格型号:400g/;生产日期:2020年4月27日;被抽样单位:鑫惠超市;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

2.产品名称:鸡精调味料;规格型号:454g/;生产日期:2021年7月23日;被抽样单位:鑫惠超市;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14袋、没收违法所得55元、罚款121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售不合格食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