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06-10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中秋国庆节令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0号),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销售的“老式伍仁月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老式伍仁月饼;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2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标称生产单位:攀枝花市吉和泰食品厂(以下简称吉和泰食品厂);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单位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北华联综合超市江南路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由于北华联综合超市江南路分公司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北华联综合超市江南路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换供货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相关票据。

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1年10月21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生产单位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落实对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管控进行整改。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