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9-16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号),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达广场分公司经营的鲜带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鲜带鱼;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2月12日;被抽样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达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万达分公司);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0804;不合格项目:挥发性盐基氮。
(二)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情况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鲜带鱼1.7公斤,货值101.32元;已销售1.7公斤。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2元(大写:壹仟壹佰玖拾贰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可能为产品生产加工或物流环节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永辉超市万达分公司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杨小碧水果店经营的大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大香蕉;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5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杨小碧水果店(以下简称杨小碧水果店);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0778;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情况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大香蕉6公斤,货值48元;已销售6公斤。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肆拾捌元整);
(3)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等主体责任,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经营的苕粑酥(红糖味)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产品名称:苕粑酥(红糖味);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年12月21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以下简称炳三区吉靓轩超市);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240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情况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0元(大写:陆佰贰拾元整)和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食品原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炳三区吉靓轩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