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02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49号),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百灵山泉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百灵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8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百灵山仁和经营部;生产企业:盐边县百灵山山泉有限责任公司;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9809;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6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攀枝花市仁和区百灵山仁和经营部销售的该批次百灵山泉包装饮用水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继续履行好索证索票、登记台帐等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在运输、搬运环节和储存条件的管理,严把质量安全关。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7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盐边县百灵山山泉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每年,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16日给予盐边县百灵山山泉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如下:
责令停产停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生产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更换,加强水质和成品的检验检测,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回收桶清洗消毒制度,加强产品在运输及搬运环节的管理。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6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