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规定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8-08-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规定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2年第37号)对检验检疫机构所管理的旧机电产品进行定义,即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之一的机电产品为旧机电产品:
1、 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2、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成套设备。
(二)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3年第53号)规定了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督管理的四个环节: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
(三)《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机联[2003]279号)规定国家对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旧机电产品入境前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对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时,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口证明文件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