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7-00059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12-07
- 发布日期:2017-12-18
- 文 号:攀办发〔2017〕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7 年修订)》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与职责。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与职责。严重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结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提议,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2.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与职责。较重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和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成立由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县(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科(处、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三)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咨询和指导。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执行机构。
1.医疗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各级紧急救援中心和医疗机构具体承办。
2.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承办,各级医疗机构配合参与。
3.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具体职责分工为: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和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按职责分工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
(五)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级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可按照程序报请军队、武警部队支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监测、预测和预警
(一)监测。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核实、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和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畅通无阻;收集常规监测数据,并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报告信息。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收集职责范围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向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通报。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信息应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通报;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通报。
(二)预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依据监测和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建议。
(三)预警。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的预警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市、县(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结合工作实际,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除通过国家建立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和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外,还应同时采用电传、电话等快捷方式,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及其以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民营和个体开业医生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根据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要客观真实,重点宣传政府的应对措施和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知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结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等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区)应急预案的建议。
(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及时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卫生检疫等紧急措施;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县(区)应急预案。
(3)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提供有关支持。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除了做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的工作外,要按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2)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和等级;根据需要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等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
(3)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除了做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的工作外,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及时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隔离区),在疫区(隔离区)内采取卫生检疫等紧急措施,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对疫区实施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市应急预案。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和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除了做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外,要按照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随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市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县(区)人民政府除了做好“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外,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县(区)应急预案,成立市、县(区)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和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除了做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外,要按照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省级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诊断治疗的研究。
(2)市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除了做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外,要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县(区)应急预案,成立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非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按照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服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上级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政府应急预案自然启动;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即刻成立。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下级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具体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计委报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2.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市级要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等机构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3.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科研和技术交流。全市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在国家和省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保障包括信息网络建设、系统维持和维护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和应急处理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执法监督、消毒杀虫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开展卫生监督,提出病人的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现场进行勘验、控制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加强卫生监督,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使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公安部门:协助卫生计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事故现场和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维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治安;对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制假贩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3.财政部门:建立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以及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4.宣传部门:指导新闻单位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预防控制措施和成效,保证社会透明度。做好群众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促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项目建设,做好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做好价格应急监测工作。
6.教育体育部门: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7.商务粮食部门:组织应急粮油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8.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控制和消毒工作。
9.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督促管辖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必要时协助控制、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范围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监督和管理。
12.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传染病患者死亡遗体的火化;做好社会捐助工作。
13.环保部门:负责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4.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市场监管。
15.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防止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16.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开展工作。
17.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现场预防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其他
(一)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一般公共卫生事件。腺鼠疫在 1 个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6 天)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 1 周内发病 9 例及以下。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例,无死亡病例报告。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例及以下,未出现死亡。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公共卫生事件。
2.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6 天)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县(区)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 天)内连续发病超过 10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区)。霍乱在 1 个县(区)域内发生, 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疫情波及 2 个及以上县(区),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例,或出现一例及以上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例,或死亡 4 例及以下。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在 1 个县(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及以上县(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 天)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它市(州)。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 1 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其它市州,有扩散趋势。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在两个以上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例以上,或死亡 5 例及以上。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源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4.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它地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涉及其它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与我市通航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攀枝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五)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攀办发〔 2006〕 5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