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5-03-17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5-00075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5-03-16
- 发布日期:2015-03-17
- 文 号:攀办发〔2015〕18 号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任务分工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研究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市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商粮局,市工商局,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攀枝花海关,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商粮局,市工商局,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其他一系列就业优惠政策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五)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进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入攀,并引导这些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商粮局,市政府金融办,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攀枝花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粮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政府金融办,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攀枝花银监分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牵头单位:攀枝花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知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粮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十)大力推进攀枝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商粮局,市质监局,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强化沟通协调,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切实加大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系列政策措施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对《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意见》)进行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牵头单位要及时收集掌握《意见》实施情况,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对《意见》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