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攀枝花市出台“综合查一次”实施意见 着力解决多头、重复行政检查烦企扰民突出问题》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出台“综合查一次”实施意见
着力解决多头、重复行政检查烦企扰民突出问题
近日,攀枝花市出台《关于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着力整治行政检查频次过高、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突出问题,切实减少非必要的涉企行政检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近年来,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但执法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2024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强力整治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减少非必要的涉企行政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第三部分是组织保障,并附第一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一)总体要求:坚持依法履职、公开公正、高效协同、创新驱动原则,推行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努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目标,逐步实现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集成化、体系化,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软环境。
(二)主要任务:
1.明确适用范围。“综合查一次”适用多部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移送线索或专项部署等情形除外。
2.明确主体对象。“综合查一次”的牵头部门和联合部门是根据检查事项和执法主体职责任务等确定。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制定检查清单。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有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4.制定检查计划。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主体、范围、方式、时间和抽查数量、比例等内容。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可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5.实施联合检查。牵头部门负责发起“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协商联合部门确定具体时间、人员、行程等事项。联合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牵头部门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能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6.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能够当场处理的,依法依规当场予以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及时跟进办理。联合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
7.强化监督评价。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回访制度,采取电话询问、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随机选取的检查对象进行回访,综合评估联合执法质效。并将“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实施情况纳入依法治市考核。
(三)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力推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走深走实,进一步提升协同监管工作效能。二是强化协作配合。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监管流程、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制度机制。三是明确责任界限。行政执法机关落实“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不能机械以“查一次”为由而怠于履行监管责任,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四是强化宣传报道。行政执法机关要广泛宣传“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重点工作及进展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