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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攀住建规〔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攀枝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有效缓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助力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由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向本市常住人口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或者家庭适当发放住房租赁补助,由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房居住。

  第三条 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为本市常住人口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个人或者家庭。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已申请实物配租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在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纳入租赁补贴保障。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争取中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各县(区)后,各区(含钒钛高新区)缺口部分根据现行市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与市本级按65%:35%的比例分担,两县缺口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个人或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及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攀枝花市租房。

  2.申请租赁补贴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市无自建房、安置房、商品房、商铺。唯一住房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可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

  第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满足第五条列举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普通中专及以上学历;2.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3.申请人在申请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4.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或者住房补贴(补助)。

  第七条 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在满足第五条列举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申请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或者住房补贴(补助)。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庭、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表彰为“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多孩家庭等特殊人群优先享受租赁补贴。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个人及家庭存在以下任一条情况,均不纳入保障范围。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转让他人未满5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之前有房,离婚或丧偶等特殊情况失去住房不满5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任1人有价值(购买)8万元以上车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任1人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资金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经营实体(有两个以上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将超过标准的经营实体注销或变更不满3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余额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纳入保障范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已享受住房补助资金的,均不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 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书面申请书(住房情况告知承诺书);

  2.《攀枝花市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

  3.县(区)民政局出具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证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外地户籍人口须提供申请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源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缴款收据、发票等印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婚姻状况资料(婚姻关系发生多次变化的,需提供每一次的婚姻关系资料);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说明(银行流水);

  9.申请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

  10.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说明和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1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12.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的年限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13.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初审。社区就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车辆、住房状况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验、初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复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区报送的申报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资料进行全面核实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社区,社区应当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办公地点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审核。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复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转攀枝花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部门审查。其中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保、养老保险、退休金领取审核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信息核查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核查工作,并注明公积金余额;市、县(区)税务局负责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经营性收入及纳税信息核查工作;市、县车辆管理所负责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购车情况;市、县(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注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情况。攀枝花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在社区办公地点、官方网站或媒体等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四章 发 放

  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资金统一由各县(区)组织发放,涉及市级承担部分,每半年各区与市级进行对账,市级根据对账结果下达本级应承担额度,资金通过上下级结算办理。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名单确定后,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情形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协议一年一签,租赁补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从取消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停发,每月或每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

  第十六条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将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租赁房屋纳入“两张清单”管理及时录入到“蜀安居”信息平台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七条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对象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定期进行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并对不符合条件后发放的补贴进行追还。对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加快信用体系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八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因家庭生活条件改善,收入不满足保障条件的;

  2.住房、财产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申请获得公租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4.承租人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

  2.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骗取租赁补贴的,追回骗取的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拒不退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线上方式,公示栏、服务窗口、办事指南等线下方式,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依法全面公开租赁补贴政策、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查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和座谈会议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1次租赁住房保障专项督查检查,对申报资料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的,督促指导县(区)、钒钛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整改,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第二十三条 强化资金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办理租赁补贴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意见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攀枝花市廉租住房补贴实施意见》(攀住规建发〔2012〕1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攀枝花市城镇居民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2.攀枝花市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

  

附件1

攀枝花市城镇居民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补贴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在计算补贴金额时应扣除已有住房面积(指申请人现有产权的住房建筑面积)。3人以上家庭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租金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补贴金额

  每月租赁补贴金额=〔(20㎡×家庭人口数)−已有住房建筑面积〕×每月补贴标准。家庭人口数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且互为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附件2

攀枝花市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