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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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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攀府发〔202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2024年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批准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攀枝花市新标准,同时要根据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中,针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省政府批复的新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附件: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