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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
攀办发〔202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创新行政执法监管方式,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效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烦企扰民行为,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现就我市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科学编制联合执法检查清单,合理确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系统集成、综合开展、统筹推进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确保“综合查一次”清单化管理、计划性执行,以便民利企的实际举措助推监管规范、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监管职能,做到清单之外无事项,计划之外无检查,防止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坚持公开公正,网上网下相结合,推进联合执法检查清单、程序、结果公开,依法保障企业、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高效协同,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准要求、统一步调,加强沟通衔接,强化协作配合,高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坚持创新驱动,在执法中总结、检查中完善,一体推进执法纠错、规范管理、纾困解难,与时俱进探索构建综合立体联合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覆盖、梯次推进,深入落实“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有效治理监管执法领域执法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逐步实现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集成化、体系化,充分显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联合监管执法力度与温度。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联合执法检查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综合查一次”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部门协同、层级联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联合检查。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移送线索或专项部署等情形外,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在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过程中开展的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合检查适用本意见。
(二)明确检查主体与检查对象。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事项和执法主体职责任务等确定联合执法检查的牵头部门、联合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事项涉及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区)牵头部门应当联合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实施。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的检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要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检查对象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在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基础上,防止出现检查过多造成执法扰企。
(三)制定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权力清单、涉企检查事项清单、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有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清单应当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发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动态调整。市司法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聚焦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重点行业领域制定了第一批清单,指导行政执法机关推进更多行业领域实施“综合查一次”。
(四)制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包含但不限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可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超出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部分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主体、范围、方式、时间和抽查数量、比例等内容。制定检查计划时,要依法、科学合并同类检查事项,合理集中不同检查事项的检查时间,尽量避免“今天检明天查”、检查对象疲于应对各种“迎检送检”。
(五)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依据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牵头部门负责发起“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协商联合部门确定具体时间、人员、行程等事项。联合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牵头部门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上级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检查,同一年度内已检查的对象应当予以排除。实施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事先告知检查对象,协商确定检查时间。“综合查一次”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远程监管、“互联网+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规范着装、文明用语、亮证执法。联合执法检查,要规范做好记录,及时存档备查。
(六)检查结果反馈与运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能够当场处理的,依法依规当场予以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及时跟进办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牵头部门应协调联合部门形成专项检查报告,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联合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联合部门应于检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向牵头部门反馈,牵头部门汇总形成联合执法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已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通报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工作进展和好做法好经验,促进交流学习,改进提高工作。
(七)强化监督效能与评价。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系统分类检查规则,结合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实行重点领域与一般领域、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重点对象与一般对象差异化监管,形成不同的检查等级,体现不同的监管力度。主动作为、贴心服务,通过普法宣传、咨询答疑、法治体检等方式,宣讲法律法规,推送惠企政策,解决具体问题,实施“点对点”“面对面”精准帮扶,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合规经营。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测评,及时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探索建立回访制度,司法行政部门适时采取电话询问、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随机选取的检查对象进行回访,综合评估联合执法质效。将“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治市考核。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做到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有力推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走深走实,进一步提升协同监管工作效能。
(二)强化协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研究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及时通报“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情况。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跨部门综合监管牵头部门统筹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各牵头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流程、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制度机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实行互通互认。
(三)明确责任界限。“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是依法履职前提下的“无事不扰”,并非“只能查一次”。行政执法机关要秉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原则,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不能机械以“查一次”为由而怠于履行监管责任,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报道。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重点工作及进展成效,着力扩大社会宣传面,提高群众知晓度,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有序运行、高效实施,营造氛围,打好基础。
附件:攀枝花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附件:攀枝花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