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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攀资源规划规〔2023〕3号
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分局,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源发〔2021〕27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生态修复设计的管理
(一)采矿权人在实施生态修复前,应根据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结合开采现状实际,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通则》(DT/T 1070.1—2022)的技术要求,开展生态修复调查、设计。生态修复设计的技术要求,应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技术要求。生态修复设计可按年度生态修复任务进行编制,也可分区块编制。
(二)总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应编制生态修复设计报告;总投资低于30万元的,可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生态修复实施方案需要达到指导施工的要求。
(三)编制生态修复设计(或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没有生态修复设计相应技术能力的采矿权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生态修复设计。
(四)采矿权人可邀请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专家(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农业、林业、经济等专家)对生态修复设计进行咨询,以保证生态修复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进一步规范生态修复施工的管理
(五)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生态修复设计(或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要规范管理。为保证施工质量,采矿权人可委托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施工。
(六)采矿权人应严格生态修复工程质量管控,把好覆土厚度、土质、苗木等质量关,确保生态修复质量符合要求。没有质量监督管理能力的,采矿权人可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七)生态修复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外界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实施地点、主要工程进行调整的或总投资变化20%及以上的,采矿权人应进行变更设计。
(八)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完毕后,采矿权人应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成果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并予以归档。
(九)采矿权人在向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的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中,应对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年度修复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验收合格区域修复坐标(2000坐标系)、生态修复成效等情况进行报告。
三、进一步规范生态修复验收工作的管理
(十)生态修复验收申请前,采矿权人应对生态修复成效进行核查。无相应技术力量的采矿权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对生态修复成效进行核查评估。经核查,如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完成一年后的株数成活率≥70%或三年后的株数保存率≥65%的,可分阶段或一次性向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十一)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采矿权人的验收申请后,应会同同级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矿山所在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核查验收。核查验收应对生态修复调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开展情况,以及生态修复质量、成效等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核查验收合格的,出具核查验收合格文件。
四、进一步做好生态修复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以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应对矿山生态修复调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并根据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明确下一年度生态修复任务。对不严格执行的,应督促采矿权人限期整改。
(十三)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提供的年度修复区范围坐标、验收合格修复区坐标,对生态修复区进行上图管理。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所有在建和生产矿山,涉及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执行。自2024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本通知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部、省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