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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告
攀住金规〔2023〕1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建金函〔2022〕2868号)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进一步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下列情形属于骗提骗贷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如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材料、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发票、建房款发票、户籍材料、银行还贷明细、医院疾病诊断材料、医疗发票、异地缴存证明、离职材料、征信报告、虚假承诺等。
(二)以其他手段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
三、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一)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被发现未成功的,3年(含)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2.利用虚假材料已经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责令退回,5年(含)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拒不退回的,在其退休前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3.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公积金贷款被发现未成功的,3年(含)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4.利用虚假材料违规获得贷款的,责令退回违规贷款额,5年(含)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其退休前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等出具虚假材料协助当事人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防诈骗陷阱,合法合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公积金缴存人不要盲目轻信各类代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非法宣传。郑重提醒广大缴存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可到我中心各服务窗口或致电市民热线0812-12345(12329)咨询,也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的“办事指南”进行查询。按规定条件提供合法资料,通过合法渠道办理相关业务,谨防上当受骗。
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812-12345(12329)。
本公告自2023年7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