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1-11-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文件 |
攀府发〔2008〕40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的实际,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为构建“和谐攀枝花”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既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政府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
(4)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6)组织并亲自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亲自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亲自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亲自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7)落实本行政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2)主持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4)指导、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5)组织并亲自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亲自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亲自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每半月至少亲自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6)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
(7)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8)组织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3)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4)分管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二)部门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3)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组织、领导和参加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5)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6)本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2)主持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3)组织并参加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4)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5)本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制度 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实施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