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5-01-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

  我市修订上报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要求,现印发你们请你们在执行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处置预案,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攀枝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附件

  攀枝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

  
县(区) 乡(镇) 耕地等别 年产值标准
东区 银江镇 20 3440
西区 格里坪镇 20 3440
仁和区 仁和镇、前进镇 20 3440
金江镇 20 3440
总发乡、大田镇、太平乡 18 2900
平地镇、务本乡、福田镇、同德镇、中坝乡、布德镇 15 2240
大龙潭彝族乡、啊喇彝族乡 15 2240
米易县 攀莲镇 17 2700
丙谷镇、撒莲镇、垭口镇、白马镇、湾丘彝族乡、草场乡 16 2430
得石镇、普威镇、麻陇彝族乡、白坡彝族乡、新山傈僳族乡 15 2240
盐边县 桐子林镇、红格镇、益民乡、新九乡 16 2430
渔门镇、永兴镇、惠民乡、国胜乡、红果彝族乡、和爱彝族乡 15 2240
鱤鱼彝族乡、箐河傈僳族乡、格萨拉彝族乡、温泉彝族乡、红宝苗族彝族乡、共和乡 1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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