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人(公司)投资攀枝花市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暂行意见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1-11-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然人(公司)投资攀枝花市农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暂行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然人(公司)投资攀枝花市农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自然人(公司)投资攀枝花市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自然人(公司)投资攀枝花市
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暂行意见
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暂行意见
为进一步挖掘我市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确保我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切实推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规范引进自然人(公司)投资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本暂行意见所称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已由自然人(公司)取得承包经营权的 “五荒土地”,或尚未确定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开发后备资源,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的耕地占补平衡投资项目。本暂行意见所称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各县(区)土地整理后备资源,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的投资项目。
二、农业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项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目的,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对项目实施进行科学论证、统筹安排。
三、已取得“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公司)自愿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并与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签订新增耕地指标购买合同后,方可自行投资建设。
土地整理后备资源和尚未确定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开发后备资源,由各县(区)政府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招、拍、挂公告应确定项目实施范围、拟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投资预算、新增耕地指标购买方式、最低开发(整理)权价款、项目建设时限等内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后应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投资人开展项目立项申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后,项目投资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任务,并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费用。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实施过程的管理费用从土地开发(整理)权价款中列支。
四、项目区范围的确定。土地开发项目区的范围应选择具有耕地开发潜力、有水源保障的区域。土地整理项目还需结合攀枝花市新农村建设,统筹配套改革、统筹城乡试点,同时应选择中低产田土比重较大、田块破碎、田形不规整、田埂和田间道路占地较多、居民点不集中、不适应农业规模化经营、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区域进行。
五、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不低于10%,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
六、项目的申报。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投资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立项资料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七、各县(区)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八、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项目投资人按照项目初步设计预算确定的投资额将项目建设资金缴纳到项目所在县(区)的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付。
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建设和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进行验收,并对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初验;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进行最终验收,确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并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
十、省国土资源厅最终验收合格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并完成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备案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最终依据。
十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用于攀枝花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新增耕地指标的30%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按照与项目投资人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其余70%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市政府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购买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其他县(区)政府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
十二、本暂行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开发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