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1-11-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试行意见》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予以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攀枝花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试行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文件精神,为构建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因地制宜,科学实施。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目标、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和保障对象。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市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及资金筹集、租赁管理等工作。各级监察、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协调指导、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保障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租赁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发放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居住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房源充足的,也可用于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主要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任何机构或用工单位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调整租金。
(二)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相关机构、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具体租金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政府及公共租赁住房责任主体单位制订。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30%,补贴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单身职工补贴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
三、房源构成
(一)政府出资集中统一建设、收购、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旧城改造建设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城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根据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各类产业园区通过新、改建等方式筹集到位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廉租住房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后,经批准,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保障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土地保障计划,重点保障,科学选址,政府主导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2.积极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及空闲土地,按照程序申请批准后用于新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资金保障
中央、省上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公积金贷款,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购买改建廉租住房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及其它资金来源。
(三)税费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经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投资者权益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主导、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所建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建设标准、保障对象、租金水平等执行统一政策规定。
五、建设标准
(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二)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套型标准主要为成套小户型或集体宿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同时配套独立卫生间。
(三)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项目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五)将原有房屋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在确保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配套完善室内外设施设备。
(六)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由政府出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公开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
六、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出售私有住房满3年以上,未租住公房、未享受福利分房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2.单身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在攀枝花市城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个人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4)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
(2)在攀枝花市城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家庭或个人收入低于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家庭或人均收入标准;
(4)在就业地无自有产权房或租住公房。
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二)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以及其他需优抚、救助的对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七、租赁申请
(一)申请程序
1.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申请人收入核定、住房审查及复审工作,住房保障部门对复审无异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摇号配租合适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区)政府和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按照所在单位或企业申请审核要求办理。
(二)提交材料
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合同签定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租赁条件的单身职工采取分租方式,由承租人共同承担房屋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统一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使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租后管理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与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执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转借、转租、闲置、改变房屋用途。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二)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承租人因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或户藉发生变化等原因超出本意见规定的,应当退出。
(三)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业主单位复核,重新确定配租资格,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负责其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维修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租赁收入与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收入与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租赁收入按属地管理,存入辖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滚动发展和维修管理;租赁收入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由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编制预算,报辖区财政部门审核纳入预算。
由用工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收入,在保证足够的维护管理费用后,归投资方所有。
九、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制度,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严格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审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监督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或补贴,计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