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2-02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CWSJKWR—2021—001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继续做好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工作,结合现行生育政策等情况,对我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是指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父母,且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均在我市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虽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经乡镇(街道)认定符合办理条件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曾经生育子女,但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子女伤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扶助办法
(一)购买养老保险。从扶助对象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当年或次年起,由县(区)卫生健康局协调为其购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当年公布的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15年。经费由市、县(区)财政予以解决,其中三区按50:50、两县按35:65的比例分担。扶助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继续按上述办法逐年缴费至达到可领取养老金为止。
(二)给予定期扶助。扶助对象中因年龄等因素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申请,经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按程序审批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每人每年发放定额扶助金2000元,直至亡故为止。扶助金由市、县(区)财政予以解决,其中三区按50:50、两县按35:65的比例分担。
三、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生育行为合法性等问题:按《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政策解释执行。
(二)关于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界定问题:按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时期的政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因独生子女超龄或死亡未办理的,认定为符合办理者。
(三)独生子女是指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出生的子女。
(四)丧偶或离婚的,男方也须年满49周岁。
(五)已办理养老保险扶助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政府将停止代缴养老保险费。已享受定期扶助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停止扶助金的发放。
(六)因户籍发生变动,迁出我市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已办理养老保险扶助的,政府将停止代缴养老保险费。已享受定期扶助的,停止扶助金的发放。
(七)此通知印发之前已纳入扶助的继续给予扶助。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把握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办法、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定期扶助资金的发放,要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确保到户到人。加强档案管理,严格实行一户一档存档备查。
(二)各县(区)卫生健康局须每年对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测算出市级配套所需资金,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数量、市级配套所需资金报表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再报送市财政局下拨市级配套资金。
本通知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