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边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183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5-18
- 发布日期:2024-05-18
- 文 号:盐边府办规〔2024〕1号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边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边府办规〔2024〕1号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盐边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 5月 18日
盐边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大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县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履行全县重大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职能。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项目确定
第六条 重大项目包括:
(一)盐边县境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五)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省市县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重大项目申报条件。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根据申报条件,组织研究、科学确定申报项目,并向县发展改革局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会商会审,征求有关县领导和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建议清单,并筛选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支撑性的项目推荐为重点推进项目。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县发展改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重大项目建议清单。重大项目建议清单按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国家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书面说明情况,县发展改革局收集汇总报县政府同意后调整出重大项目清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重大项目清单。
第十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重大项目。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作为组织、督促重大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钒钛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红格温泉度假区管委会等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省、市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重大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负责做好重大项目统计入库的指导、督促工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重大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进行验收。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家、省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大项目推进对接机制。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信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工作。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完善项目调度机制。重大项目管理主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县发展改革局开展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各乡(镇)、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部门按职责及时解决,需县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报请联系县级领导或分管领导研究解决,需省、市级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报省、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专题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机制。明确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县级领导,县领导联系重点推进项目实行“五个一”推进机制,即:一个重点推进项目、一名县领导牵头、一个部门主抓、一套班子落实、一个方案实施。县领导联系重点推进项目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商县委目标绩效办提出,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县发展改革局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重大项目有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重大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涉及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每年在本级财政专项经费中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做好重大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重大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驻盐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省、市分支机构加大对盐边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
(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土地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重大项目申报省、市重点项目,以获得省、市用地计划指标支持。
第二十六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六章 督导通报
第二十七条 开展重大项目督导。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开展“红黑榜”通报。按季度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第四季度进入“红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黑榜”的乡(镇)和有关部门,给予适当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对乡(镇)和有关部门推进重大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乡(镇)、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申报县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