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6-18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156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2-08
- 发布日期:2024-02-08
- 文 号:攀东府规〔2024〕1号
CDQZFR—2024—026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东府规〔2024〕1号
银江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二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党工委)、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园区党工委与园区管委会合署办公,委托东区区委、区政府管理,为规范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加快园区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创新体制优化编制配置推动产业园区发展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5〕41号)和《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攀东委〔2021〕174号)要求,结合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攀枝花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攀东委办发〔2021〕1号)要求,园区党工委、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促进园区发展的各项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区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等部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园区建设发展按照突出优势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坚持规划先行、产业引导、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组织(以下简称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规划与土地开发管理
第五条 园区规划包括经法律法规批准后的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等。规划编制要符合《攀枝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和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园区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等安排入驻项目。
第七条 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和国家相关建设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着集约高效原则,园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有序开发。
第九条 园区入驻项目,需经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规定提供项目用地。
第三章 项目准入、评价和退出管理
第十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规范项目管理,园区管委会建立项目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准入原则等入园条件,严格按照入园程序办理入园手续。
第十二条 入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入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联合东区生态环境局对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 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督、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章 生产经营单位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加快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合理充分配置园区资源,切实加强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指标评价体系,制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综合评价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园区规划、产业类别、安全、环保、产值、税收、投入和产出强度、经济指标统计上报等方面对新项目和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园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指导,并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事故。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园容园貌、厂容厂貌、环境卫生、治安等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入驻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园区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区级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银江镇和各街道负责协调解决园区涉农(居民)问题。
第二十三条 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环保、医疗、环卫、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落实措施,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