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攀枝花市残联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307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残联
- 成文日期:2023-10-27
- 发布日期:2023-10-27
- 文 号:攀残规〔2023〕1号
CCLR—2023—002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
适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
现将《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7日
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攀枝花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进一步推动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智能化发展,增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便捷性,科技赋能助力残疾人走向共同富裕,根据《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川残办〔2023〕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公开、公平、公正”“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二、补贴对象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需求且经评估须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
符合攀枝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执行。
下列情形不属补贴政策范围: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支付条件且已实现支付或正在申请支付的;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报销的;已享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相关辅助器具适配(含适配补助)政策且未满规定年限的,不得申请同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目录
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9〕5号)和本实施方案中《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执行。
四、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
1.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登录“攀枝花市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请。
2.申报时间:由县(区)残联根据当年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
3.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残疾证明(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需求评估。乡镇(街道)组织或委托辅具服务平台开展需求评估。对难以评估确定的,可由县(区)残联集中组织专家评估或转介至定点服务机构评估。
(三)审核批准。县(区)残联对通过需求评估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适配补贴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
(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1.线上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补贴对象依据县(区)残联审批结果,通过辅具服务平台选择基本辅助器具并下单,由该辅具机构将辅助器具配送至补贴对象指定地点。
2.线下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补贴对象适配矫形器、假肢等定制类辅具和助听器、助视器等需要验配的成品类辅具的,通过辅具服务平台选择服务机构、辅具产品、服务方式并下单,接受线下辅具适配服务。
(五)验收及评价。
补贴对象收到(或适配)辅助器具后,应对辅助器具进行验收,并通过辅具服务平台对辅具产品及辅具机构服务等进行评价。
(六)补贴结算。
县(区)残联根据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情况,按照《补贴目录》在补贴标准内与辅具服务平台据实结算,超出部分由补贴对象自付。
(七)售后服务。
补贴对象应对辅助器具加强保管、合理使用,补贴的辅助器具在质保期内出现质保问题的,通过辅具服务平台申请售后服务。
(八)回访。
县(区)残联组织开展质保期内辅具使用情况回访工作。回访可通过网上抽查、电话核实或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回访率不低于当年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人数的10%。
五、辅具服务平台管理
(一)入驻管理。辅具服务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对入驻平台的辅具机构进行入围审核,并对其进行协议管理。拟入驻的辅具机构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辅具销售经营许可,并符合入驻平台的相关要求。入驻平台的辅具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真实发布产品信息,按照国家相关质量要求提供辅具产品、辅具适配服务。
(二)运行和使用管理。辅具服务平台运维单位按照残联要求配置服务平台,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加强平台信息管理,真实记录申请审批和补贴情况,并为市、县( 区)两级残联查询及资料存档等提供便利。
(三)质量控制。上年度辅助器具配置满意度高于85%的辅具机构和我市新入驻平台的辅具机构,可承接我市当年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项目。其中矫形器、假肢等定制类辅具和助听器、助视器等需要验配的成品类辅具的,须在我市有辅具适配及维修服务网点。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评价为不满意,辅具机构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意的,不纳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项目结算范围。辅具机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合理配置的辅具,不纳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项目结算范围。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资金构成。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扣除上级补助后,市级对三区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补助50%,剩余部分由各县(区)承担。
符合攀枝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攀残联〔2020〕5号)要求,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资金结算要求。
每年县(区)残联与辅具服务平台运维单位至少结算2次,并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补贴资金结算工作。结算时,辅具服务平台运维单位向县(区)残联提供结算票据和辅具适配补贴对象的辅具补贴费用明细。县(区)残联审核通过后,确定结算金额。
(三)资金结算方式。
每年残疾人基本辅具适配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下达后,由县(区)残联商本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结算金额支付给辅具服务平台运维单位。
七、工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范和行业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辅助器具按程序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市、县(区)两级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二)加强培训推广。各县(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宣传,结合“量服”入户调研、“温暖万家行”走访慰问等工作宣传辅具适配补贴政策;要积极推广使用辅具服务平台,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业务培训,指导或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通过辅具服务平台申领辅具。暂无条件在本区域内全面开展辅具适配补贴工作的县(区),可采取实物发放和适配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三)规范管理监督。
1.数据应用管理。市、县(区)两级残联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乡村振兴、医保、退役军人、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数据信息共享和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和辅具适配的时效性、精准度。使用辅具服务平台的单位和个人须做好残疾人个人信息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2.公示管理。每年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结束后,由县(区)残联在公示栏中对本县(区)当年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人数、辅具数量、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时应注明县(区)残联、纪检监察部门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3.审批及档案管理。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条件、补贴流程等规定进行审批。残疾人不按评估结果或未经评估自行购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贴。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产生的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4.纪律监督。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相关工作人员在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不作为慢作为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情形,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补贴对象不得出售、出租或转让尚在使用期限内的基本辅助器具,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申请适配补贴;补贴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适配补贴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适配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做好工作示范。
1.鼓励提标扩面。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拓宽补贴对象、放宽家庭经济条件限制、提高补贴标准等。
2.注重创新示范。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中,各县(区)残联要注重总结经验,及时向市残联报告工作中的好经验、好作法,共同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方案》(攀残联〔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2.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线上申请须知
附件1
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成品类 |
定制类 |
|||||||||
1 |
04个人 医疗辅 助器具 |
04 33 保护组织完整性的辅助器具 |
防压疮床垫 |
|
通过减少身体某部位压强,使压力均匀分布或者减少身体同一部位受压时间的床垫,从而预防压疮。 |
长期卧床,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或丧失、或无法自行改变体位的,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个 |
1000 |
|
2 |
防压疮座垫 |
通过减少身体某部位压强,使压力均匀分布或者减少身体同一部位受压时间坐垫(主要用于轮椅),从而预防压疮。 |
长期坐轮椅,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或丧失、或无法自行改变体位的,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个 |
600 |
||||
3 |
04 48运动、肌力和平衡训练的设备 |
儿童站立架 |
训练站立提供的支撑辅具,带有膝部、腹部及胸部护带,膝部挡板和上肢桌板,挡板和桌板高度可以调节。 |
站立困难或可辅助站立,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限残疾儿童申请)。 |
3 年 |
台 |
1200 |
|||
4 |
05技能训练辅助器具 |
05 27社交技能训练辅助器具 |
玩教辅助器具 |
|
训练社交技能的辅助器具。 |
需改善认知、沟通、学习等能力,经评估需适配的智力、精神功能障碍者。 |
2年 |
套 |
180 |
|
5 |
06矫形器和假肢 |
06 03脊柱和颅部矫形器 |
|
颈托 |
指装配于颈部、主要作用于颈部疾患的矫形器,起支撑、固定、减荷、保护、矫正作用。 |
儿童斜颈,颈椎病,颈椎骨折或损伤等功能障碍者。 |
2年 |
件 |
300 |
|
6 |
胸腰骶矫形器 |
起到控制或矫正脊柱侧弯,起支撑、固定、减荷、保护、矫正作用。 |
胸、腰、骶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件 |
1000 |
||||
7 |
06 06 上肢矫形器 |
腕手矫形器 |
分为固定性(静止性)和功能性(可动性)两大类,前者主要用于固定、支持、制动肢体;后者可允许肢体活动或控制,帮助改善上肢功能,是指用于腕关节及手固定或控制的矫形器。 |
上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件 |
900 |
|||
8 |
肘矫形器 |
分为固定性(静止性)和功能性(可动性)两大类,前者主要用于固定、支持、制动肢体;后者可允许肢体活动或控制,帮助改善上肢功能。是指用于肘关节固定或控制的矫形器,一般是将肩关节固定于功能位。 |
||||||||
9 |
肩矫形器 |
分为固定性(静止性)和功能性(可动性)两大类,前者主要用于固定、支持、制动肢体;后者可允许肢体活动或控制,帮助改善上肢功能。是指应用于肩部伤病治疗的矫形器,一般是将肩关节固定于功能位。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成品类 |
定制类 |
|||||||||
10 |
06 矫形器和假肢 |
06 12下肢矫形器 |
|
踝足矫形器 |
取型定制,固定或限制踝关节活动,起到稳定和保护踝关节作用。 |
下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件 |
600 |
|
11 |
膝踝足矫形器 |
取型定制,起到固定或限制膝关节、踝关节活动,腿部支撑、矫正畸形等功能。 |
2 年 |
件 |
1500 |
|||||
12 |
膝部矫形器 |
固定膝关节和辅助支撑。 |
2 年 |
件 |
1000 |
|||||
13 |
上06 18上肢假肢 |
髋部假肢 |
代偿髋部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髋关节离断或大腿残肢过短,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件 |
8000 |
|||
14 |
部分手假肢 |
弥补部分手缺失的结构和美观。 |
部分手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缺失障碍者。 |
2年 |
件 |
2000 |
||||
15 |
腕离断假肢 |
弥补手腕部缺失部分的结构和美观。 |
腕关节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缺失障碍者。 |
3 年 |
件 |
3000 |
||||
16 |
前臂假肢 |
弥补前臂缺失部分的结构和美观。 |
前臂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缺失障碍者。 |
3 年 |
件 |
3000 |
||||
17 |
肘离断假肢 |
弥补肘关节缺失或者前臂极短残肢的部分的结构和美观。 |
肘关节截肢或者前臂极短残肢截肢、不能安装前臂假肢的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缺失障碍者。 |
3 年 |
件 |
6000 |
||||
18 |
上臂假肢 |
弥补上臂缺失部分的结构和美观。 |
上臂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缺失障碍者。 |
3 年 |
件 |
6000 |
||||
19 |
肩部假肢 |
弥补肩部缺失或者上臂极短残肢的部分的结构和美观。 |
肩部截肢或者上臂极短残肢截肢、不能安装上臂假肢的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缺失障碍者。 |
3 年 |
件 |
7000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成品类 |
定制类 |
|||||||||
20 |
06 矫形器和假肢 |
06 24 下肢 假肢 |
|
足部假肢 |
代偿足部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部分足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只 |
3000 |
|
21 |
赛姆假肢 |
代偿踝部截肢者部分结构和功能。 |
踝部截肢、赛姆截肢或小腿残肢过长,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件 |
3000 |
||||
22 |
小腿假肢 |
代偿小腿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小腿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件 |
5500 |
||||
23 |
膝部假肢 |
代偿膝部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膝关节离断、小腿极短残肢、大腿残肢过长,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 功能障碍者。 |
3 年 |
件 |
6000 |
||||
24 |
大腿假肢 |
代偿大腿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大腿截肢者,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件 |
7000 |
||||
25 |
06 33矫形鞋 |
矫形鞋 |
通过定制方式在鞋内加装材料,用于改善足部功能。 |
扁平足、高弓足、内外翻足、糖尿病足、足弓部扭伤受压迫,胫骨后肌腱疼痛及前脚底疼痛等,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年 |
双 |
1200 |
|||
26 |
足矫形器 |
取型定制,围绕全部或部分足的矫形器,包括鞋垫、鞋内托、垫子、足弓托、后跟垫、足跟托。用于改善足部功能。 |
2 年 |
只 |
200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成品类 |
定制类 |
|||||||||
27 |
09 个 人生 活自 理和 防护 辅助 器具 |
09 07 稳定身体的辅助器具 |
体位垫 |
|
能稳定卧床者的身体,支撑身体,有助于良好体位摆放。 |
无法独立保持适宜的姿势,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 |
2 年 |
个 |
200 |
|
28 |
09 09 穿脱衣服的辅助器具 |
穿衣、系扣 辅助器具 |
有助于功能障碍者独立穿上或脱掉衣服和袜子、鞋的装置。 |
上肢功能障碍,独立穿衣、系扣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件 |
100 |
|||
29 |
穿袜、穿鞋 辅助器具 |
髋关节、膝关节,躯干活动受限,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件 |
100 |
|||||
30 |
09 12 如厕辅助器具 |
坐便椅 |
作为厕所使用的带有内置容器的椅子 (可包括用于淋浴的卫生椅和坐厕椅,可带轮子等) 。 |
用于有移动困难,轻度辅助或独立坐位可保持坐姿,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把 |
200 |
|||
31 |
便盆 |
方便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人士,可床上坐位或卧位使用。 |
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年 |
个 |
50 |
||||
32 |
马桶增高器 |
可以升高马桶的高度。 |
肢体功能障碍者,髋、膝关节等肢体活动受限,轻度辅助或独立坐位可保持坐姿,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5 年 |
件 |
200 |
||||
33 |
助起扶手 |
安装在马桶周围,可以起到助起的装置(固定、折叠、移动式),辅助起坐及保持坐位平衡。 |
如厕时起坐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5年 |
个 |
500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成品类 |
定制类 |
|||||||||
34 |
09 个人 生活自 理和防 护辅助 器具 |
09 33 清洗、盆洗和淋浴辅助器具 |
淋浴椅/凳 |
|
在洗澡时,辅助坐位支撑。 |
有移动困难和跌倒风险,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把 |
150 |
|
35 |
弯柄/长柄洗浴刷 |
由弯曲臂和可更换的刷头组成,用于擦洗身体的器具。 |
上肢功能活动受限,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把 |
100 |
||||
36 |
12 个 人移 动辅 助器 具 |
12 03 单臂操作助行器 |
手杖 |
有一个支脚和一个手柄而不支撑前臂的器具,高度可调节。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支 |
60 |
||
37 |
多脚手杖 |
有多个支脚和一个手柄而不支撑前臂的器具,高度可调节。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支 |
60 |
||||
38 |
12 03 单臂操作助行器 |
带座手杖 |
有一个或多个支脚及一个可折叠座位的手杖。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支 |
100 |
|||
39 |
肘拐 |
有一个支脚、一个手柄和非水平前臂 支撑架或者臂套,高度及手臂长度可以调节。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副 |
100 |
||||
40 |
前臂支撑拐 |
有一个或多个支脚、一个手柄和水平前臂支撑架,高度可调节,手柄角度可以调节。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支 |
250 |
||||
41 |
腋拐 |
有一个支脚、一个手柄,靠近上身及腋下部位有一个支撑托,高度及手柄位置可以调节。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副 |
100 |
||||
42 |
拐胶头 |
拐杖易损耗配件,防滑静音。 |
适配拐杖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年 |
套 |
30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成品类 |
定制类 |
|||||||||
43 |
12 个 人移 动辅 助器 具 |
12 06 双臂操作助行器 |
框式助行器 |
|
有手柄和多个支撑脚,没有前臂支撑和轮子,双手支撑可辅助站立和行走(高度可以调节,可折叠,具有防滑的橡胶塞头) 。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台 |
150 |
|
44 |
两轮式助行器 |
有手柄、2个支撑脚和两个轮子,没有前臂支撑,双手支撑辅助站立和行走 (高度可以调节,可折叠,具有防 滑的橡胶塞头) ,可带休息座位。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台 |
150 |
||||
45 |
四轮式助行器 |
有手柄、4个轮子,没有前臂支撑和轮子,双手支撑可辅助站立和行走(高度可以调节,可折叠,有制动装置,具有防滑的橡胶塞头),或带有休息座位。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台 |
150 |
||||
46 |
座式助行器 |
有多个轮子和一个行走时支撑身体的座位或吊带。高度可以调节,也可以带前臂支撑架,并可以随时坐下休息。 |
下肢肌力减,平衡能力较差,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台 |
300 |
||||
47 |
台式助行器 |
有轮子和 (或) 支脚,有支撑平台或前臂支撑托架,靠双臂或与上身一起向前推进,高度可以调节,上肢可以放于支撑架上,并有手闸可以控制步行的速度,辅助站立和步行。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台 |
300 |
||||
48 |
儿童助行器 |
适合儿童身体特征,辅助步行。分为前置和后置。高度、宽度可调节,两轮或多轮助行器,脚轮有闸。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限残疾儿童申请)。 |
3 年 |
台 |
400 |
||||
49 |
12 22 手动轮椅车 |
功能轮椅 |
扶手可掀或可拆卸,踏板可翻、高度可调,踏板支架可外旋的手动轮椅脚踏板,扶手可以调节,自我驱动。 |
对变换体位、转移装置、调整扶手和脚踏高度等有要求的,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辆 |
800 |
|||
50 |
护理型轮椅 |
由护理者用双手推轮椅手柄来推进轮椅和操控轮椅。扶手可掀或可拆卸,踏板可翻、高度可调,踏板支架可外旋或拆除的手动轮椅脚踏板,扶手可以调节,每个轮子有闸固定,靠背和坐位可以向后倾斜。 |
需依靠他人助推轮椅,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5 年 |
辆 |
1000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成品类 |
定制类 |
|||||||||
51 |
12 个 人移 动辅 助器 具 |
12 22 手动轮椅车 |
儿童轮椅 |
|
除轮椅基本配置外,还包括各种固定装置及限位装置。 |
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活动的功能,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辆 |
1500 |
|
52 |
12 23 动力轮椅车 |
电动轮椅 |
由电子控制装置操作轮椅运动方向和速度,具有身体固定安全带和防倾斜装置;扶手及脚踏板可拆卸。也包括电动站立轮椅。 |
需提供躯干支撑以保持坐姿及进行体位变化,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限16周岁以上低收入残疾人申请)。 |
4 年 |
辆 |
2500 |
|||
53 |
12 31 转移和翻身辅助器具 |
抓梯 |
一端固定,用于辅助功能障碍者起床或改变体位。阶梯形状(固定于床尾,方便功能障碍者卧位到坐位的转移)。 |
起身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件 |
200 |
|||
54 |
转移板 |
用于放置在轮椅和床、轮椅和坐厕之间辅助使用者完成转移的装置,需表面光滑,摩擦力小、抗折和方便取放携带。通过板的连接,减少空间间隙,从而提高转移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
转位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块 |
200 |
||||
55 |
滑动布 |
用滑动技术来改变人体位置或体位方向,如从仰卧位到侧卧位 (翻身),材料为可清洗的硅树脂涂层。 |
转位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护理者使用。 |
3 年 |
块 |
200 |
||||
56 |
转移带 |
帮助护理者或者自己移动的带子,包括腰带、腿带。 |
转位困难,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护理者使用。 |
3 年 |
条 |
150 |
||||
57 |
靠背 |
具有助起功能的靠背。 |
用于卧床者坐位支撑,便于阅读、进餐等日常活动,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 年 |
件 |
150 |
||||
58 |
12 39 导向辅助器具 |
盲杖 |
辅助视觉障碍者行走,帮助辨别障碍物。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3 年 |
支 |
60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成品类 |
|
|||||||||
59 |
15 家务辅 助器具 |
15 03 预备食物和饮料的辅助器具 |
盲用电饭煲 |
|
具有煮饭、蒸炖、保温等功能;按键面板带盲文标识,操作过程与结束有语音提示;有定时、预约功能。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3 年 |
个 |
150 |
|
60 |
盲用电磁炉 |
|
具有火锅、煎炒、爆炒、煲汤、蒸煮、泡茶等功能;按键面板带盲文标识,操作过程与结束有语音提示;带有超温、干烧、无锅保护等保护功能。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3 年 |
个 |
150 |
|||
61 |
盲用电热水壶 |
|
水煮沸时,可以进行声音提示,在声音提示无效时,可以自动断电。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3 年 |
个 |
150 |
|||
62 |
15 09 食饮辅助器具 |
防洒碗(盘子) |
|
带挡边、吸盘或垫子的餐盘等的辅助进食碗、餐盘。 |
手部功能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件 |
100 |
||
63 |
专用餐具 |
|
如:弯柄/粗柄勺,刀、叉、筷、带弹簧(连接带) 的筷子,可辅助进食。 |
手部功能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 年 |
件 |
100 |
|||
64 |
18 家庭和 其他场所 的家具和 适配件 |
18 03 桌 |
床用桌 |
|
放置于床上或床旁的小桌,帮助功能障碍者坐在床上进食、阅读和书写。 |
长期卧床,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5 年 |
张 |
300 |
|
65 |
18 09 坐具 |
儿童坐姿椅 |
|
为矫正和 (或) 保持稳定坐姿的座位和附件,目的在于维持正确坐姿,预防畸形。倾斜角度可以调节,脚踏板高度可以调节。 |
因姿势异常难以保持姿势控制,经评估需适配肢体功能障碍者(限残疾儿童申请)。 |
3 年 |
台 |
1500 |
||
66 |
18 10 坐具配件 |
轮椅桌 |
|
放置于轮椅上,方便功能障碍者进食和支持上肢。 |
轮椅使用者,经评估需适配肢体功能障碍者。 |
5 年 |
件 |
100 |
||
67 |
18 12 床 |
床护栏杆或扶手 |
|
安装在床边辅助功能障碍者起床、转移、站立的扶手或栏杆,可预防功能障碍者从床上坠落等。 |
独立翻身或坐起困难、有坠床风险,经评估需适配肢体功能障碍者。 |
5 年 |
件 |
400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成品类 )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68 |
22 沟 通和 信息 辅助器具 |
22 03 助视 器 |
低视力专用滤光镜 |
提供各种吸收范围的滤光片,用于对刺眼光敏感的人减少眩目,它能吸收部分对视觉功能有副作用的可见光。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2 年 |
副 |
160 |
||
69 |
放大镜 |
能扩大图像的器具,如手持放大镜、胸挂式放大镜、镇纸式放大镜。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2 年 |
个 |
40 |
||||
70 |
眼镜式 助视器 |
属于近用光学助视器,能扩大图像的器具(包括球镜、柱镜、三棱镜)、由镜架和镜片两部分组成。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2 年 |
副 |
70 |
||||
71 |
中远距离眼镜式助视器 |
焦距独立可调,最大可放大约2倍,满足中远距离视觉需求。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2 年 |
副 |
180 |
||||
72 |
望远镜 |
用于看远处的器具。如:单筒望远镜、双筒望远镜。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2 年 |
台 |
100 |
||||
73 |
22 06 助 听器 |
成人助听器 |
用于聚集、放大和调整声音的器具。 |
经评估需适配的听力障碍者(限低收入残疾人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残疾学生申请)。 |
4 年 |
台 |
1500 |
|||
74 |
儿童助听器 |
用于聚集、放大和调整声音的器具。 |
经评估需适配的听力障碍者(限残疾儿童申请)。 |
3 年 |
台 |
5000 |
||||
75 |
助听器电池 |
为助听器提供电力支持。一个年度内多重残疾人补贴对象享受补贴的辅具数量不得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补贴对象不得超过2件。 |
佩戴助听器的听力障碍者。 |
1年 |
套 |
160 |
||||
76 |
人工耳蜗外机 |
人工耳蜗外部接收器。 |
已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障碍者(限残疾儿童申请)。 |
10年 |
只 |
10000 |
||||
77 |
22 12 绘画和书写辅助产品 |
绘画和书写手工器具 |
包括盲文钢笔、铅笔、刷子、绘图圆规、直线尺子和尺子。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5 年 |
套 |
200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成品类 )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78 |
22 沟通 和信息 辅助器具 |
22 18 记录、播放和显示视听信息的辅助器具 |
听书机 |
朗读电子书、播放音乐、录音、听视频、收音机等功能,全程语音导航,步步提示,多种朗读效果选择。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障碍者。 |
4 年 |
个 |
200 |
||
79 |
22 21 面对面沟通辅助器具 |
便携式 手写板 |
当不能说话或说话困难时,进行面对面交流的器具。 |
经评估需适配听力、言语功能障碍者。 |
5 年 |
块 |
100 |
|||
80 |
符号沟通板 |
通过字母、图片、或符号来辅助功能障碍者面对面与外界进行交流。 |
经评估需适配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功能障碍者(限残疾儿童申请)。 |
5 年 |
块 |
2500 |
||||
81 |
22 27 报 警、指示、提醒和发信号辅助器具 |
闪光门铃 |
用视觉补偿听力障碍者,具有闪光装置的门铃,起到提示作用。 |
经评估需适配听力障碍者。 |
1年 |
个 |
200 |
|||
82 |
震动闹铃 |
当闹钟到达设定的时间时,振动器装置便会发出震动,提醒使用者。 |
经评估需适配听力障碍者。 |
2 年 |
个 |
150 |
||||
83 |
22 27 报 警、指示、 提醒和发信号辅助器具 |
振动式提醒手表 |
当手表到达设定的时间时,振动器装置便会发出震动,提醒使用者时间。 |
经评估需适配听力障碍者。 |
2 年 |
块 |
150 |
|||
84 |
定位装置 |
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可以防走失的手环、腕表、挂件。 |
无独立外出能力,有走失隐患的智力障碍者或精神障碍者。 |
2 年 |
个 |
200 |
||||
85 |
防溢报警器 |
用声音信号提醒视觉障碍者特定环境状况,当液体到达防溢报警器支架位置时,报警器会发出警报声。 |
经评估需适配视力障碍者。 |
5 年 |
个 |
100 |
||||
86 |
盲用手表 |
带有盲文的手表。 |
经评估需适配视力障碍者。 |
5 年 |
块 |
100 |
||||
序 号 |
主类 |
次类 |
名称 ( 成品类 )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年 ) |
单位 |
补贴标准 ( 元 ) |
||
87 |
22 沟 通 和信息 辅助器具 |
22 30 阅读辅助器具 |
翻书器 |
辅助手部功能障碍者完成翻书动作。 |
有手动翻书功能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5 年 |
个 |
100 |
||
88 |
阅读架 |
将书本固定在阅读位置而不需要手扶,方便使用者在各种体位阅读的辅具。 |
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和视力障碍者。 |
5 年 |
个 |
100 |
||||
89 |
文字转语音阅读器 |
将书本上的文字转化为语音,方便视力障碍者阅读。 |
经评估需适配视力障碍者。 |
5 年 |
个 |
500 |
||||
90 |
特殊鼠标 |
包括轨迹球、光笔、连接鼠标端口的操纵杆和鼠标模拟器游戏端口操纵杆。如用眼睛或足部等控制的鼠标。 |
无法用手操控制普通鼠标,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5 年 |
个 |
200 |
||||
91 |
特殊键盘 |
辅助功能障碍者完成电脑输入,如大字键盘、盲文键盘、彩色键盘。 |
无法操作普通键盘,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肢体功能障碍者。 |
5 年 |
个 |
300 |
||||
92 |
24 操作物品和器具的辅助器具 |
24 27 固定用辅助器具 |
防滑垫 |
防滑用,背部强力吸盘,能吸住光滑地面,防止滑倒。 |
有轻度行动或平衡障碍,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肢体功能障碍者。 |
1年 |
张 |
80 |
注:1.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须符合本目录规定的适用对象要求。其中适用对象中的“残疾儿童”指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矫形器和假肢限残疾儿童、低收入残疾人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残疾学生申请。人工耳蜗外机限残疾儿童线下申请。
2.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须符合使用年限要求。残疾人因残疾程度、类别等发生改变,经评估确需重新适配辅助器具的,发生改变当年可不受使用年限条件限制。
3.本目录中的“补贴标准”是指残疾人当年享受该单项辅具的最高补贴金额。
4.除助听器、假肢和部分矫形器外,单项辅具申请数量不得超过1件(只、具、副、双、套等)。
5.一个年度内多重残疾人补贴对象享受补贴的辅具数量不得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补贴对象不得超过2件。
附件2
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线上申请须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每年申报期内,扫描下方二维码登录“攀枝花市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平台”,进行实名制注册后(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进行线上申请。
特殊补贴对象须上传如下申请材料(上传材料须清晰可辨):
1.多重残疾:《残疾人证》原件照片(有残疾类别及等级页面)。
2.非持证残疾儿童:
⑴户籍证明照片(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身份证照片);
⑵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三级及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证明(须医生签字、医院盖章,开具时间距离提交申请时间不得超过 2个月)。
自行线上申请有困难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可到就近的村(社区)残协或乡镇(街道)残联,由残疾人工作者协助申请。
注:申报期由县(区)残联根据当年辅具适配补贴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