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10-08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331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0-08
- 发布日期:2020-10-08
- 文 号:攀办发〔2020〕65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2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新城、攀西科技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8日
攀枝花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消防用水,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维护保养由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道路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全市各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内道路、居民住宅小区内道路、高速公路、城乡公路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供水行政主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方面重大事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
财政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并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审查新建市政道路方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市政消火栓设置等相关内容,并充分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范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消火栓的动态管理。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单位建设、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对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负责组织实施补建,将其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抽查,及时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应当在移民安置点和人员密居区建设市政消火栓或取水设施。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池、水井等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配备机动消防水泵,并将设置点、数量等情况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市政消火栓和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应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在易碰撞路段应当设置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设施。
第七条 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压力、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存阅备查。
第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
第九条 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二条 因道路改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市政、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用水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临时取水相关手续,定点取水;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及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周边堆物、设摊、停车、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当及时报告消火栓供水单位。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目标、任务等内容,定期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 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四川省公共消防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市政消火栓的,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