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粮食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粮食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攀办发〔2023〕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粮食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攀枝花市粮食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含植物食用油、下同)的有效供给,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试行)》《攀枝花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在粮食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县(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发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脱销、价格大幅度波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供得上”,坚决守好粮油保供稳市底线。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负责辖区内的粮食供需总量平衡和粮食应急工作。

  (三)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粮食供求状态和粮食价格的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化解,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四)反应及时,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五条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在攀枝花市级层面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本预案后述等级皆指攀枝花市级层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四个及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二)重大:三个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三)较大:二个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四)一般:一个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第六条 应急组织机构

  (一)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应对粮食应急事件,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由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区)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市分行等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急情况适时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一般情况下由市发展改革委及市属国有粮食企业相关人员担任,并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

  第七条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一)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应急需要适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按照市指挥部部署,联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结合有关情况,起草、审核重要文稿,上报相关文件。

  4.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核定实施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粮食应急相关工作,确保应急粮食的有效供应。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指导市委网信办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对粮食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保障工作。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应急粮食调运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加强全市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加工生产及电气保障调度,确保应急粮油加工和供应环节的用电、用气需要。协调通信部门,保持应急通信畅通。

  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维护粮食储存、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应急运输线路畅通,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6.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应急车辆运力组织和保障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保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防止粮食生产减产。

  9.市商务局:负责协同监测粮油等市场运行、商品供应状况;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应急粮食调运、进口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指导大型商超等做好粮食市场供应。

  1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粮食应急的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进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食品安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和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粮食应急工作中的卫生、疫情防控等工作,参与市级粮食应急工作。

  13.市民政局:负责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等相关工作。

  14.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6.其他有关成员单位(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县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报告

  第八条 市场监测预警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分析与预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县(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商务、统计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与预警,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供求情况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九条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监测职责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对异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各成员单位按分管领域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和处置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监测辖区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在1小时之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

  第十条 应急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县(区)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等级和启动条件

  第十一条 市级粮食应急响应

  市级粮食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共三个级别。一级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第十二条 县级粮食应急响应

  本级辖区或相邻周边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应迅速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级应急响应分级级别。

  第十三条 启动市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一)三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响应。

  1.1一个县(区)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的情形;

  2.1一个县(区)出现粮食价格大幅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的情形;

  3.1一个县(区)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

  4.超过县级政府处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启动市级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二)二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响应。

  1.2两个县(区)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的情形;

  2.2两个县(区)出现粮食价格大幅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的情形;

  3.2两个县(区)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

  4.超过县级政府处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启动市级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三)一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响应。

  1.3三个及3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的情形;

  2.3三个及3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价格大幅上涨,较大范围群众集中抢购的情形;

  3.3三个及3个以上县(区)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

  4.超过县级政府处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启动市级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粮食生产、储备、销售、价格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具体分级条件。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程序

  全国进入国家级、全省进入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较大及以上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县(区)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市、县(区)两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

  出现较大及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接到有关报告后,立即研判形势,做出评估和级别判断,1小时内向市政府请示同意后启动预案,市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县(区)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制定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在作出市级应急响应2小时内向省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程序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市级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送。出现较大及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采取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响应级别;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

  5.其他配套措施。

  (二)市级指挥部处置措施。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粮食应急响应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通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三级响应状态时,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程序牵头组织应对,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作出应急工作安排。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时监测粮食生产、加工、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采取应对措施。启动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系统,适时投放地方储备粮,组织市内外粮食采购,保障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秩序。

  2.进入市级二级响应状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应对,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作出应急工作安排。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适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经市指挥部批准,适时适量动用投放地方粮食储备,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数量在1万吨以下的,经市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根据需要实施政府储备粮加工,增加成品粮库存,满足应急保障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如有需要,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3.进入市级一级响应状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应对,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作出应急工作安排。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由市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在市级储备粮源出现紧张状态时,市指挥部应请示市政府向临近地(市)商调应急粮食或向省上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市指挥部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依法征用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物资;必要时实施粮食限量、限价销售和供应以及其他必要措施,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其他必要措施。

  (三)县(区)指挥部处置措施。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区)党委政府,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2.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七条 县级应急处置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当地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如不能满足应急供应需求,确需动用上级储备的,由县(区)政府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由上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

  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相关信息要在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按照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合理引导预期。

  第十九条 应急经费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负担,资金拨付按照应急救灾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效果评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

  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对调查与评估中发现存在漏洞、缺陷的政策及标准制度应及时开展和启动修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同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相应响应级别指挥长签批结束响应文件,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补库

  各级地方储备粮食应急动用后,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补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补库计划,恢复储备粮库存数量,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的需求和动用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省外粮食采购调入、应急网点和仓储设施维修等措施,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粮食储备保障

  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健全完善储备管理和轮换机制,确保储备常储常新,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严格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确保市、县(区)成品粮油储备不低于省、市核定下达数量。县(区)政府可适当增加应急成品粮油库存,加强储备粮动态监管,保障粮食供给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五条 应急网络保障

  (一)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选择信誉好的粮食企业、“放心粮油”、供应点、军粮保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三)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第二十六条 强化粮食应急企业管理

  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保障

  依托粮食仓储、物流园区等,统筹整合加工、储运、配送、供应、铁路专用线等资源,加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及应急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提高区域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八条 资金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将粮食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有针对性开展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队伍应急状态的实战能力。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保障

  各县(区)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本地本部门(单位)信息化建设,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粮食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修订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完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粮食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攀办发〔2020〕7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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