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工伤问题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2-04     来源:养老工伤科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工伤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保障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办事群众现场办理工伤保险业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伤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工伤认定

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及我市《关于做好公务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关工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认定。要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对材料齐全、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案件,要缩短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

二、切实做好医疗费用支付

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做好医疗费用支付工作;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扎实做好经办服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快速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合理安排办事时间

除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外,其他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在疫情解除或平稳后再进行办理。因疫情防控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疫情防控导致延长的时限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五、创新办理方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情况特殊,确需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可实行电话或网上预约,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可到现场申报;可实行电子扫描拍照材料代替纸质材料申报,待疫情结束后根据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也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资料进行申报。

六、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区)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期间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落实信息收集和报送等工作,信息统一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22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工伤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工伤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