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09-23 来源:养老工伤科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攀人社发〔2019〕310 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市人社信息中心:
我市自2015年全面实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来,在保护建筑领域工人工伤保险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改善工伤保险基金结构、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段时间,陆续接到部分建设单位反映参保缴费后,因未对工人进行动态实名登记,导致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待遇,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损害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后续经办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参保权益告知制度
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做好告知服务工作。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主要内容为:缴费后应当将已招用的工人名单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新招用的员工应实行动态实名登记、未实行动态实名登记的法律后果、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申报机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告知书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牵头统一制定,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告知书上签字,经办机构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二、完善动态实名登记机制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施工期内应对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市人社信息中心应开发方便快捷的动态实名登记系统,方便参保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动态实名登记。探索建立信息系统自动提醒机制,对缴费后无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明显异常的项目进行提醒。参保地经办机构定期主动服务,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动态实名登记管理,并做好记录。通过建立机制,防止因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三、切实抓好工伤事后服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从业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轻伤事故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在工伤认定中发现对已参保项目以工伤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的,应主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核实参保情况;联系参保单位,告知进行动态实名登记和工伤认定事项;在向参保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时,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并发放相关表格。
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工伤待遇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有关待遇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