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 就业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04-09 来源:市就业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府发〔20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我市行政区域内在2018至2019年度未受到环保处罚、2018年度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出现明显亏损,且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19年恢复正常生产、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合格以上的“钒钛”工业企业,经综合评定且公示合格,可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如国家、省出台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条件和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融资担保基金,用好用足政策红利。鼓励市、县(区)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四川再担保公司对接合作,实现风险分担和担保增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增加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由政府出资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财力补助。落实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给予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予以风险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按规定落实奖补政策,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等资源,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入驻的创业者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和水电等费用,并提供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融资对接、税务代办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支持新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设资助;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建设资助;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资助。整合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资源,根据入驻返乡下乡、大学生创业的项目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20万/年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的标准为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录用见习青年,对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等情况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50元/人·天,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与现行岗位或单位有计划转岗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部分不区分等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等级),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曾参加或正在参加失业保险、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月4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整体就业情况、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调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继续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承载能力,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其他承接主体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三)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将就业创业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加大地方财政配套力度。要抓紧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落地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