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7号),涉及攀枝花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1号), 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半山康城分公司销售的饺子皮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饺子皮;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8月3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半山康城分公司;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饺子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元和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多友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分公司销售的紫米酥(烘烤类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紫米酥(烘烤类糕点);规格型号:300克(10枚装)/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多友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分公司;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紫米酥(烘烤类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其作出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紫米酥(烘烤类糕点)9盒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产品储存过程中环境控制不当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严把食品进货关。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农贸市场杨冻华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7月2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农贸市场杨冻华;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仁和区邬二姐餐饮店加工的油条(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自制);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7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邬二姐餐饮店;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自制)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未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米易县麻陇粮液白酒专营店加工经营的白酒(包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包谷酒);规格型号:散装(50%vol);生产日期:2022年6月16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麻陇粮液白酒专营店;不合格项目:三氯蔗糖。
(二)加工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白酒(包谷酒)150斤和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严格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盐边县渔门镇李师烤酒坊加工经营的白酒(高粱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年7月28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李师烤酒坊;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加工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白酒(高粱酒)和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操作不当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求生产加工。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盐边县渔门镇农贸市场崔莹销售的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农贸市场崔莹;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米易县秋刚餐馆加工的油条(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自制);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8月9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秋刚餐馆;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自制)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9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因是当事人加工过程不规范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