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2-27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残联:

  为推动我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就业、回归社会,现将《攀枝花市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1月10日

  


攀枝花市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8〕71号)、《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19〕8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和政策协调,着力加强服务供给和质量提升,不断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社区康复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搭建跨部门合作机制和开放式服务平台,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家庭和个人参与服务。

  坚持整合资源,强化服务。协调和整合综治、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组织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力量和资源,按照先行示范、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妥推进的方法步骤,强化基层实践和创新。拓展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专业服务,推动形成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建立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机制,强化政策协同和服务衔接。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发挥服务功能,突出服务成效,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对象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生活自理、回归社会为最终目标,健全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制,基本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平台、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到2025年,所有县(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6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自理率、就业率不断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着力增强服务供给。加强规划引领,加大政府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服务供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内容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

  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区)要普遍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以家属照护者、社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专(兼)职委员、民政助理员、社区医务人员、片警等相关人员为主的综合管理小组。到2023年初步建立以社区康复机构为主、家庭为基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加强资源整合,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会救助、长期照料、就业服务的衔接配合,构建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全面康复需求的服务网络。

  加快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要求,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整合现有资源,重点设立以区(县)为服务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支持开展以城乡社区为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持成立民办非营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培育一批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初创期和中小型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能力建设、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持。现有从事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如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应通过拓展服务项目、提升专业能力等方式挖潜增效,增强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充分发挥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不同类型的服务机构作用,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种类型的康复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探索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政府采购范围,建立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常态机制,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创造条件。

  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开展连锁化、品牌化服务,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围绕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等需求,开展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药物自我处置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等康复技能训练。探索发展社区精神康复社会工作服务,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个案管理服务制度,在准确评估需求的基础上,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卫生教育、康复支持、心理疏导、社会功能修复、就业帮扶、资源协调等社区康复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居家康复和照护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压力疏导、情感支持、喘息服务等,提升居家照护能力,增强患者家庭功能。积极开展社区精神卫生宣传,提升社区居民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接纳度,帮助精神障碍患者积极接触社会、融入社会。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资源的整合协调,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流程,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环节相互联系,确保医院、社区衔接顺畅。

  建立专业机构技术指导制度。将社区康复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推动预防、治疗、康复工作协同发展。精神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社区康复机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制定康复计划、定期评估康复效果、规范开展社区康复训练。

  加快建立康复、就业转介机制。精神卫生机构要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康复评估,并向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对于符合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所在乡镇街道的社区康复机构。对于有康复需求,自愿参加康复训练的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精防人员或精神专科医生进行综合评估后,转介到社区康复机构参加康复训练。医院和社区康复机构要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间的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向医院快速转介,接受规范治疗。对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推荐安排到残疾人之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实现辅助性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精神障碍患者就业后,社区康复机构可协助做好有关辅导工作。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设置公益性庇护性工作岗位,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搭建信息管理平台。以县(区)为单位,依托辖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等资源,建设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资源平台,承担所辖区域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汇总、转介、调剂等服务工作,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形成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和家庭之间的服务信息交换平台和资源调配平台。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患者档案管理,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社区康复资源数据共享与交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协同推进服务管理。

  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整合多方资源,建立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推动家庭、社区、精神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各尽其职,齐抓共管,提高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职责和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患者。要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照料患者日常生活,积极引导患者在家开展康复活动和参加社区康复,协助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做好相关康复工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当地乡镇(街道)组织协调下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护理知识培训。基层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通过签订有奖监护协议、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贴发放等方式,不断提高监护人主动履行监护责任的积极性。

  构建社区支持网络。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建立以家属照护者、社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专(兼)职委员、民政助理员、社区医务人员、片警等相关人员为主的关爱帮扶小组,为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对处于弱监护状态的患者以及家庭提供生活照护、治疗和康复等支持,督促监护人履职和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组织有能力的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对家属、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

  (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依法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法人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逐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标准化体系,在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考评和服务流程等方面积极探索,制定相应标准。

  建立技术指导体系。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主,建立县(区)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通过研讨、培训、评估、调研等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联系制度,帮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强化服务机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健全安全管理预案,加强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引导服务机构与患者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开展服务质量评估示范活动,鼓励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做好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严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综治、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组织的联系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会同县(区)政法委、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组织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需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明确相关经费保障渠道,明确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经费、工作经费及运行经费补贴标准,并建立考核评估及督导机制。

  (二)加强资金支持。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等情况,对于相关项目,经充分论证及事前绩效评价后,编制支出预算。民政部门要利用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人数、质量、效果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其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招聘引进等方式,广泛建立以精神科医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为专业力量的综合服务团队。通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培训等方式,积极引入和培育一支熟练掌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技能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基地,积极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

  (四)强化分工协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业务的融合发展。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残联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残疾人社区康复体系,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衔接配合。

  (五)加强政策协调。充分发挥相关政策作用,推动形成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政策合力。促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康复服务的有效衔接。促进社区康复与综合治理相协调,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体系,防范肇事肇祸事件发生,推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政策与社区康复服务相互支持,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促进社区康复与残疾人福利政策相协调,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六)加强考评指导。依托专家技术指导组检查评估各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民政、卫健、残联相关年度考核范围,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新实践经验,加大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