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10-13     来源:市人社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计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专项费用。

  第二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从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中提取的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因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第三条       建立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通报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及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工作形势,审定工伤预防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工伤预防工作顺利开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预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工伤预防费的划拨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分析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等方面,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预防工作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预防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等方面,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和社会公众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我市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我市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也可根据部分实施项目的特点,经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市级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

  第七条  面向第三方机构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根据重点领域和实际情况,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对费用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

  第八条  需要由市级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的部分工伤预防项目,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由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方式、经费计划、完成时限、检查验收等内容。

  第九条  被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先行支付项目总额30%—70%的预付款。

  第十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相应的资质,符合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的专业性要求。

  (三)有足够数量的可承担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任务的专业人员;

  (四)具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五)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义务,建立工作台账,保证项目有效实施。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导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估验收,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承担评估验收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所有条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三)具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伤预防、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完善的评估技术和方法等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评估验收机构可自愿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择优产生或比选产生。

  第十六条  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需要进行整改,待评估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达不到协议(合同)要求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审核: 王赋东   责任编辑: 秦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