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编号GJTJR—2021—001)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9-08     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钒钛新城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国有企业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现将《攀枝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攀枝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9〕55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加快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二)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具备以下的条件:

  1.布局合理:幼儿园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2.资质合格: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年检合格。

  3.办园规范:办园条件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校园安防建设达到《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要求,配足配齐保安员、快速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无安全隐患;办园规模、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教职工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财务规范: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5.收费合理: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精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区)发改、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统一认定,参考本县(区)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制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原标准高于新标准者,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

  8.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可行的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不利于幼儿发展行为。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申报材料。

  1.攀枝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2.办园资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复印件。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3.财务审计类:加盖公章的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表、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近六个月收支流水账、收费备案表、近六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为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的凭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园长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县级评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3.公示公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评审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6月底前发文公布并授牌。

  4.上报备案。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8月底前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政策扶持,采取减免、补助办学场地租金,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在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师培训以及在园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

  (二)落实财政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

  按照《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 财政拨款制度和建立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攀财教〔2020〕8号),市、县(区)财政设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生·年,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原则上不低于1500元/生·年,其他幼儿园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生·年。国有企业办幼儿园补助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收费标准及财力状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分担机制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东区、西区、仁和区由市级财政承担35%,各区承担65%,扩权县自行承担。各县(区)可根据幼儿园办园条件、办园成本等因素,自行明确奖补标准,同时,市级统筹上级教育部门资金,并足额配套划拨奖补资金,大力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3.适用范围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经费由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保障运行管理各项支出,包括: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支付园舍租金、教职工工资发放、教师学历提升和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不得用于经营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回报举办者等支出。

  4.相关要求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已享受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学位不纳入补助范围。市级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按照学年度(10个月)划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划拨下一学年度奖补资金的申请,并报告本学年度各级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建立帮扶机制。

  鼓励公办优质幼儿园结对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或从事管理工作。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集团化办园和教研指导责任区进行管理,帮助提高办园水平和质量。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强化动态监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确认。在有效期内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保教质量下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整改期间,除幼儿资助资金外,暂停享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建立退出机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退出机制,但经政府引导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对复核不达标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小区配套幼儿园,取消相应政策支持。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不再纳入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范围。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同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规范经费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监察、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日常运转、师资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和保教工作等。各级财政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资金应全额用于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园长和教师学历提升和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园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对恶意套取、挪用扶持资金和未按照相关协议开展办学工作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规范办园行为。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开展保教活动,从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出发,注重幼儿思维、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开展教学,坚决防止和避免“小学化”倾向;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争创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要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招生规模、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定期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名另行收取费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指导,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原《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攀教体发〔2016〕27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攀枝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docx

  2. 攀枝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备案表.docx

政策解读:《攀枝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审核: 市教育和体育局   责任编辑: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