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分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本单位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022年10月9日,市执法支队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厂区有两名职工未佩戴安全帽”、“未按应急物资清单配备应急物资(无手电筒、气体检测仪)”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9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审核: 刘付强   责任编辑: 朱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