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4-21     来源:人事培训科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攀枝花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4月19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0日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参谋、专业咨询、理论指导、技术职称作用,保障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申报、聘任、使用、考核、解聘等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三条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设立攀枝花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市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专家办公室”)和若干专业组。专家办公室设在人事培训科。

专业组按照专业领域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综合安全、自然灾害灾情评估、水域应急救援、地震10个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一名,由对应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设副组长一名,在各专业组专家中选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统筹部署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管理、指导工作;

(二)研究决定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研究决定各专业组副组长以及专家的聘任、考核、解聘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专家办公室提请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检查专家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工作;

(六)承担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专家办公室职责:

(一)提出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二)牵头组织开展专家的申报、遴选、聘任、考核、解聘、换届等工作,提出专家的聘任、年度考核、解聘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三)拟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四)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活动)进行初审和备案;

(五)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组职责:

(一)负责征集专业组专家,开展专家资格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家办公室报请专家委员会审定;

(二)执行专家管理办法,对各专业组进行直接具体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提出各专业组副组长人选,专业组专家的聘任、考核和解聘建议;

(四)负责抽取、联系、使用专家,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价,专家使用情况报专家办公室备案;

(五)负责专家开展工作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评审、验收建议意见。

(六)负责申报专业组经费预算,完成专家费用报销;

(七)完成专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专家聘任

第七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应急管理工作;

(二)熟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应急管理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经历累计10年及以上;

(四)具有应急管理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质);

(五)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灾害起因等有关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工作;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无其他不适宜情形。

对业务能力特别突出,实践经验特别丰富,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征集攀枝花市应急管理专家通知;

(二)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专业组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聘任意见建议,提交专家办公室;

(四)专家办公室汇总各专业组意见后,提请专家委员会审定;

(五)审定后的专家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专家;

(六)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

(七)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各专业组可适时提出专家补充、调整意见,提交专家办公室报请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专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一)《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应急管理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论证工作;

(二)为应急管理体系、制度、预案、方案等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为事故的分析研判、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四)参与执法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巡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

(五)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项目的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参与应急管理理论研讨、课题研究,宣教培训、学术交流、应急演练等活动;

(八)完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办公室和专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权利:

(一)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要求勘查现场、调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等;

(二)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只对专家委员会负责,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可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库的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义务:

(一)积极参与委托的各项工作,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专家形象;

(二)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并对本人工作成果负责;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四)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应按要求提供专家服务;

(五)履行专家职责期间,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或任务委派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专家与工作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近亲属、直接上下级等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开展工作的,如被聘请参加专家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委派部门和工作对象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开展工作时,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与工作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验收、评价、鉴定等提供便利;

(三)开展工作时,要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委派部门留存、备查;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及结论,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五)不得以专家名义为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索取或接受被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

(七)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对外发表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接触的敏感内容或个人倾向性的意见;

(八)不得擅自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专家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费用纳入当年市应急管理局财务预算,由专业组按科技规划与财务科统一安排申报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使用专家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交专家办公室、有关局领导审核、审批后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回避性原则。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中专家不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但应及时向专家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使用。非专家库专家开展工作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专家使用结束后,使用专家科室应及时办理专家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专家费用标准及报销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章 专家考核及调整

第二十条 对专家库内专家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日常考核

各专业组负责对所使用的专家进行日常考核。

(二)年度考核

专家办公室牵头,会同各专业组组织开展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委托参与工作时,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和信息的;

(三)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年度内无正当理由3次及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报备,3个月以上无法取得联系的;

(六)因年龄、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八)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自愿或要求解除聘任的;

(九)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解聘程序

符合第二十二条解聘条件的专家,由各专业组提出解聘意见,专家办公室初审后,报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视情况予以立即解聘或换届解聘。

第二十四条 被解聘专家不得以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关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攀安监〔2017〕163号)废止。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李国宏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安宗平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彭德清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严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李永胜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彭建兵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孙仕元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党总支书记

林庭宇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陈    市防震减灾事务中心主任

李德贤  市应急管理局副县级领导干部

赵海涛  市应急管理局副县级领导干部

王建立  市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副主任

张富良  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喻永生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科长

        鲜    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

刘兴平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科长

郑铁梅  行业安全监督科科长

吕洪斌  安全生产综合科科长

雷永刚  园区监督管理科科长

王志宏  安全事故救援管理科科长

王程飞  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黄贵明  灾害救援管理科科长

刘铠铭  科技规划与财务科科长

马曾燕  人事培训科科长

刘付强  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

刘    市应急救援服务中心主任

吴晓聪  市地震监测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