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024年6月8日0时30分左右,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经调查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六项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一是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对赵学亮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累计47学时;对蒋国君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累计23学时;未见对彭安民开展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安全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二是任命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余建林实际未从事专职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对日常开展的安全工作不熟悉。三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根据企业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2022修订2.0版)未按照公司组织机构图制定。四是公司未制定煤气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标准,虽购置了煤气防毒面具,但未要求和督促涉煤气岗位正确使用。五是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号YA-2023,版本号第Ⅱ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混乱,应急处置措施未明确具体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煤气中毒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内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未明确具体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未设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没有组织开展煤气泄漏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六是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对环保设备布袋除尘器可能存在煤气中毒等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2020年10月编制)中4.6章节热风炉工岗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未对布袋除尘器的安全风险辨识分级,未制定相关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920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审核: 王博   责任编辑: 董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