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制度》已经市安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攀枝花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符合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在规定时限内对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县级以上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并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领域)制度规范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及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市安委会指导监督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企业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职工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纠自改;企业要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企业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推进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确因整改难度大的,经向行业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要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要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提取费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落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所需资金。
企业应当将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于当日报本级行业监管部门;整改方案制定后3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后3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销号。
第八条 监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组织专家解读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企业自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指导,切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融入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工作中,组织监管人员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严格开展精准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治理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要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有案不移。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定期跟踪督办,按期复查销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第九条 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督促推动跨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每月通报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章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十条 经市政府授权,市安委会对全市范围内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督查检查、考核巡查发现并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督查检查、巡查考核发现并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各县(区)督查检查、巡查考核发现并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跨地区、跨行业(领域),需多个县(区)或市直部门共同参与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已由县(区)安委会或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安委会根据县(区)安委会或市级行业监管部门的提请,实施挂牌督办;
(七)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其他需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明确要求由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内跨县(区)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已由县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认为确需挂牌督办的;
(五)其他需要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县级安委会和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级安委会和行业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隐患名称、具体位置、行业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实行限期治理,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由督办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特殊情况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研究确定。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在督办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被督办地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被督办单位)应在督办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申请延期,经督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督办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汇总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县级安委会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分别按规定报上一级督办单位。
第四章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被督办地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收到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文件后,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二)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促和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部门(单位)及具体责任人;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完善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七)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八)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已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验收评估,并依法加强监督核查和审核把关;
(九)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监督核查和复产验收工作,确保重大事故隐患闭环整改到位;
(十)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向督办单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单位的整改自评报告、有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等)。
(十一)对因非客观原因在规定的督办期间内无法完成整改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对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收到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的文件后,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专题研究,迅速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以本公司名义印发实施,并在3日内报送督办单位备案;
(二)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每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点位开展安全巡查,督促落实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管控措施;
(三)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组织研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保障所需整改资金,确保在挂牌期内整改到位;
(四)在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要将整改情况向督办单位报告,申请验收销号。
第十八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地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在督办期限内书面向督办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督办单位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对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确认后,解除挂牌督办,予以销号。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销号等信息应在本级主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年度考评和巡查范围。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未按要求督促整改、未按时报送进展情况、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应定期调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排查、整改和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约谈告诫、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存在市、县有关部门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从而导致发生较大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事件情形的;市、县有关部门已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但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控措施,从而导致发生较大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事件情形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督办事项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安委会、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攀安办〔2018〕49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