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垄断的提醒告诫函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3-07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全市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召集、组织或者推动会员(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2.在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以及制定的标准中,含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二、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五、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六、对特殊市场领域经营者的特别提示
1.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运输等公共事业领域,由于市场领域的自然垄断属性,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更加应当注意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风险。
2.建筑建材市场领域(特别是混凝土、砂石、水泥市场)的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由于商品特性、运输成本等原因,本地化销售特征较为明显,销售市场相对固定,应当注意防范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风险。
3.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和专营专卖的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注意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风险。
4.互联网经营者(包括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重视潜在的反垄断违法风险。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注意防范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风险,亦应当注意防范组织或者协调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风险。
各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检查,对发现的涉嫌垄断违法行为,将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上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