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合作局2019年责任清单
来源:tcj 发布时间:2020-03-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根据《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将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调整认领工作,同时对责任清单中相应的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依据、追责情形等再次认真进行了梳理,最后总共清理出4个责任清单事项,其中行政处罚2项,行政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附件:1.表1:部门职责表
2.表2:各权力类型事项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负责推进投资促进、博览等有关领域的经济合作。参与起草有关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市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投资促进工作。起草有关投资促进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市委、市政府投资促进工作部署。负责全市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统筹组织市级重点投资促进活动。牵头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推进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三)承担全市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市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参与推进我市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承担我市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承担推动我市与港澳台地区经济合作有关工作。 (六)推动全市博览发展促进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会展活动。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对全市经济合作的统筹,推进内资和外资、招商和博览有机融合发展。优化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集群招商路径和方式,提升开放合作平台影响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发展壮大重点产业。深入实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与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层次,推动全市投资促进分工协作、错位发展。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跟踪服务,完善市级重大引进项目激励机制。高水平举办市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全市博览业快速发展。 |
职责边界 |
(一)外商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等部门拟定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市经济合作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二)并购安全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三)会展管理。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市经济合作局参与促进全市会展业发展,负责博览事物,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会展活动。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8326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一、三十九、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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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外资外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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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8326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一、三十九、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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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外资外联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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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8326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
责任主体 |
外资外联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进行检查监督。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按部门职责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8326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
责任主体 |
外资外联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8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