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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开发区地方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5月1日,《江苏省开发区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统筹各类开发区的地方法规,《条例》有哪些特点?它的施行,将给江苏带来哪些变化?4月28日,江苏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权威解读。

在全国,江苏是兴办开发区时间最早、数量最多、发展最快、规模最大、效益最优的省份之一。省商务厅副厅长朱益民介绍,131家各级各类开发区,创造全省1/2的地区生产总值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全省4/5的进出口总额,吸纳4/5的实际使用外资,开发区内从业人数达1200多万人。外商在江苏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90%以上设在开发区。开发区集成我省的发展优势,成为对外开放、产业发展、体制改革等的主要载体。

江苏是全国率先开展开发区立法的省份之一。早在1986年12月,我省就制定出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从地方立法层面明确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的职责和享有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处在建设初期的开发区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与老版《条例》相比,此次新制定的《条例》在规划布局上,明确严格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环境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条件,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质量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土地是当下我省开发区最紧缺的要素之一。以提高土地产出率为导向,《条例》明确开发区内可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限制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厂房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条例》的新精神,已在我省一些开发区实行。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全省开发区协调发展,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开发区整合优化,推动开发区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条例》还明确,省政府细化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对开发区实行优胜劣汰。全省开发区建设的目标是向现代产业园区转型。

理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条例》明确开发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应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开发区管理机构由以往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变成“派出机关”,一字之差给开发区管理留下更多空间。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开发区主要职责是,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与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相关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