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攀组办〔2015〕59号)
发布时间:2016-08-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加快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步伐,为攀枝花创新驱动发展凝聚强大的内生动力, 根据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遴选评审,坚持德才兼备、 业绩优先和公开、 公正、 公平、 竞争、 择优的原则, 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培养管理由方案制定、 计划实施、 年度考核等程序组成。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成立攀枝花市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组,市科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负责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管理统筹。市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科知局,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遴选条件。(1) 遵守法律、 政治可靠、 诚实守信、 学风正派,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与职业道德素养。(2) 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 已获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3) 主持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或担任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4)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市级及以上各类别专家称号。(5) 在攀优势主导产业企事业单位科研一线工作。
第五条 遴选程序。(1) 推荐申报。由市科知局印发遴选通知, 采取单位推荐、 专家联名推荐、 个人自荐等方式推荐人选。(2) 初审。由市科知局对推荐的人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查。(3) 评审。由培养工作组组织专家成立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人选进行评审,审定产生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人选名单。(4) 公示。由市科知局将审定的培养对象人选名单在相关市级媒体平台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 由培养工作组确定为市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每届培养对象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六条 分级管理。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策, 培养时间原则为每届三年,不超过两届。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制定专项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协调、 督促、 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市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组办公室与培养对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签订年度培养协议, 确定培养目标、 内容、 方式、 指标、 进度、 经费等内容, 明确三方权利、 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考核管理。对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市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组负责,工作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完成年度培养协议任务在70%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完成年度培养协议任务70%以上为合格。经市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组审定后,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 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八条 流动管理。培养对象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调离原单位的,培养工作转入新单位继续执行, 培养协议约定的配套经费由新单位接续承担; 调离攀枝花市行政区域的, 从调离之日起终止培养。
第九条 经费管理。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培养资助经费8万元, 培养资助经费按年度划拨, 培养对象属于企业的按不低于1:1配套资助。培养经费主要用于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中所需的专题培训、研修考察、 实地调研、 学术研讨、 著作出版、专利申请等相关费用。培养资助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管, 培养对象按培养协议自主支配, 专款专用。
第四章 培养方式内容
第十条 项目带动。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 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在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 重点项目和其它相关项目的立项上给予培养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鼓励培养对象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高等院校合作申报并开展重大科技项目研究。通过项目实施, 提升培养对象的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 促使其取得更多的科研成果, 尤其是重大技术创新和市内转化成果。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支持培养对象每年参加1次以上国际重大学术会议, 2次以上国家级学术会议; 围绕领军型技术创新人才研究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攀枝花举办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 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来攀与培养对象交流并指导。
第十二条 研修考察。选送培养对象参加国家级专题研修班培训,到中国工程院或中国科学院、 国内一流大学、 重点实验室进修深造, 到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进行培训研修, 必要时选送培养对象到国外进行尖端业务培训或做访问学者, 不断提高其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聘请相关院士、 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带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采取弄虚作假套取培养经费的, 一经查实, 即终止培养,并逐级追回培养经费; 触犯法律的, 按相关规定处理。参与评审、 培养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 收受贿赂的, 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 《攀枝花市院士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即行废止。本暂行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