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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我市科技进步, 加速全市经济、 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推广应用、 软科学研究活动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 评审、 授予,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八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可以空缺。

第九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当年评审当年奖励, 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55%。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 重大的研究成果, 对推动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的、 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 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一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 计划、 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 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 工艺、 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 特征和规律, 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 项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 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的发明。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 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 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申报条件:

(一) 候选人应该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二) 候选人为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攀枝花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研人员以其成果的先进性、 创新,性为基本条件,经济或社会效益等为比较标准;

(三)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攀枝花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科技开发转化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以其项目在市内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 企业或产品有发展前景, 经济效益巨大为基本条件;

(四) 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研究、 开发成果对攀枝花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五) 成果的价值在本学科或行业被同行引用、 应用, 对推动学科和行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

(六) 组织新技术、 新产品研究与应用, 具备较高的决策、 管理水平, 并对管理运行机制有创新, 取得巨大成绩;

(七) 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 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 刻苦钻研, 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 申报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市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 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登记, 且应在鉴定或评审后两年内申报。同一项目最多只能申报两次。

属于应用技术成果项目的, 还必须应用一年以上, 证明其功能可靠和实际效果, 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除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 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

(二) 农业科技成果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区域性试验和生产性试验或应用一定生产周期;

(三) 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规模, 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 推广措施得力, 对原有技术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 社会发展成果, 要有独到的创新点, 应用前景广阔, 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或显著社会效益;

(六) 软科学项目, 其主要研究内容、 观点和措施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或采纳, 并应用于决策或管理实践一年以上, 效果明显;

(七) 应用基础研究, 必须在所研究的领域付诸实践一年以上, 成效显著;

(八) 科学理论成果必须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

(九) 专利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 在科技合作和引进国外智力中引进新技术、 新品种, 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获得成功的;

(十一) 标准、 计量、 药物、 食品、 压力容器等必须是国家法定认可的审查机构批准实施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 已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二) 已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尚未审批的, 当年不得申报;

(三) 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 应当是在项目研制、 开发、 投产、 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 人员和资金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 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除软科学项目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八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 主研人员和主研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应按实际贡献大小和奖励范围确定, 依照对本项目贡献的大小顺序排列, 并与鉴定证书一致。

第十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提供的材料:

(一)《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二) 专家联合推荐书;

(三) 科学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 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用的说明材料;

(五) 申报人所拥有科学技术成果在经济、 社会中发生作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应提供的材料:

(一)《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 科技成果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评审) 证书;

(四)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 (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

(五) 科研计划任务书或科技项目合同书;

(六) 知识产权证书或发表的专著、 论文等证明;

(七)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八) 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材料;

(九) 国家、 省、 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技术查新职能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 用户证明 (或报告)。

第四章 推荐、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 县 (区) 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 在攀枝花的中央或省属企事业单位、 行业协会、 学会;

(四) 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领导、 专家、 学者组成, 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年的评审方案, 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 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对申报的市科学技术奖进行评选和评审, 根据评审出的奖励结果,提出奖励意见; 奖励意见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 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 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时间为30天。

第二十六条 公告期满, 对有异议的项目, 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意见进行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 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九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标准为20万元, 但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取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 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第三十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标准为: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金5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金3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三十一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 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90%,其中, 获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60%, 对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其他人员奖金总额不超过10%。奖金分配方案经单位审查盖章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后领取发放。各单位不得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可载入攀枝花市志。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并作为考核、 晋升和评定市级以上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是指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 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应当积极支持、 正确引导、 规范管理, 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应当建立科学、 民主、 客观、 公正的评审程序, 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三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应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登记, 经批准的发给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制作的 《攀枝花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剽窃、 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收回证书, 追回奖金。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 材料, 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 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 在评选、 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外的单位、 个人, 与我市进行合作研究、 技术开发、 推广应用活动, 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612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