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的通知(攀府发〔2015〕33号)
发布时间:2016-08-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
(2015~2020)
为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大力培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四川省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充分释放和整合科技优势资源,依托现有园区、基地、研发平台、检测中心和商务楼宇,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产学研用金一体化服务的创新创业大孵化平台,推动孵化器向专业化、多元化发展,促进资本、技术、人才与产业的融合,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高成长型企业,发展新型服务业态,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重点打造钒钛、石墨及石墨烯、机械制造、新能源、生物、健康医疗等领域的各类专业科技孵化器,到2020年,全市各级各类创新孵化器载体数量达到5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2家、省级孵化器3~5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超过60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00家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
1.支持新建或改建一批以企业为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工业园区或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存量土地及房产、专利技术等参与孵化器建设。对引进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机构,通过参股、服务外包、委托管理等的方式来攀共建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重大事项采用一事一议政策。(牵头单位:市科知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粮局、在攀高校)
2.深化孵化器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现有国有孵化器企业转制,探索建设产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激励约束的机制,逐步实现由公益性机构向非营利性乃至营利性机构的转变。(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科知局)
3.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鼓励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新建、改扩建的孵化器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免征企业所得税。孵化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二)构建功能完善的一体化孵化体系
5.支持高校建立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在人才公寓等人才集聚区,依托全市创新创业示范园,培育构建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在攀高校、团市委、市科知局)
6.鼓励各产业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已建孵化器的园区逐步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积极构建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初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阶梯型的孵化体系。(牵头单位:市科知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团市委、在攀高校)
(三)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7.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孵化器合作共建高水平公共研发平台。充分利用我市已建成的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攀西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资源,共建共享钒钛、新能源、特色生物、阳光康养等专业创新服务平台,形成开放格局和共享机制,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充分发挥资源的放大效应。支持攀枝花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公共服务资质条件,鼓励平台会员单位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并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科知局;责任单位:国检中心、攀枝花学院、市财政局)
8.支持各类技术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其利用大数据应用、“互联网+”建立和完善钒钛及相关产业技术及成果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技术成果交易、科技金融服务、咨询评估一体化服务的线上线下融合的交易平台。(牵头单位:市科知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粮局)
9.支持孵化器引入管理咨询、技术转移、法律财务、分析检测等服务机构入驻,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孵化器通过拓展技术、市场、融资等增值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推动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各县区政府)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0.统筹全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后补助、平台仪器设备资助、创业项目扶持和培训等。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对孵化器载体中各类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项目及团队建设给予2~10万元的支持。各区(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五)加强孵化器投融资服务
11.大力帮助在孵科技企业实现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融资。鼓励科技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积极运用产业引导资金,努力引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资在孵科技企业,推动在孵科技企业积极运用股权融资模式实施持股孵化,加快培育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开发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申请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知局、市经信委)
12.切实加大对在孵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机构对在孵科技企业的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类专营机构。(牵头单位:攀枝花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科知局)
13.壮大政府主导型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实力,加大对在孵科技企业担保支持力度。到2018年力争政府主导型担保公司对在孵科技企业的在保余额占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国投公司、市财政局)
(六)鼓励科技人员、大学生到孵化器创新创业
14.鼓励和支持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切实落实《攀枝花市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攀委办发〔2014〕28号)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财政局)
15.允许和鼓励在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孵化器从事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认真落实《攀枝花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方案》(攀府发〔2015〕29号)相关鼓励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知局、在攀高校及科研院所)
16.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入驻孵化器创新创业,除享受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外,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攀办发〔2014〕32号)给予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在攀高校、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七)强化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17.鼓励孵化器自主培养和引进具备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创业导师、技术经纪人。(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知局)
18.依托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建立孵化器研讨、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知局)
19.支持各级孵化器利用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全国创业中心专业委员会、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孵化联盟、留学生创业园联盟等孵化器网络组织,开展孵化器的科技创业融资培训和科技项目申报培训活动;探索由创新基金、风险投资与有关科技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整合各方资源、遴选获奖项目,提升在孵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融合能力。(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