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承接产业转移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承接产业转移实施意见 为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川委发[ 2008]6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充分开放合作,营造竞争优势,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承接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与政务环境建设为主要推动方式,突出重点,协调推进,把攀枝花建设成为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四川加强与东南亚合作的“桥头堡”和川滇结合部的经济发展高地。 二、工作重点 发挥资源优势承接产业转移。依托我市矿产资源、水能资 源、科技资源,以及用水、用电、用气、原材料和技术工人等生产要素相对充足的优势,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利用我市独特的气候资源,大力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发挥产业优势承接产业转移。依托我市钒钛、钢铁、能源、化工、矿冶、机械制造六大支柱产业,以及太阳能和生物产业,着力于产业关联配套和产业链延伸,壮大有色金属加工、磷化工、煤化工、机械制造、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建筑材料、新能源及生物资源开发等产业及关联产业。 发挥区位优势承接产业转移。充分发挥我市地处川西南、滇西北结合部,西攀、攀田高速公路通车,成昆高速铁路开工,昭攀丽铁路、丽攀高速公路开工在即,攀宜沿江快速通道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完整陆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逐渐形成的优势,围绕打造区域中心城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环境,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旅游观光、新兴服务业等产业。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促进政策 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根据每年财政状况,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贴息资金,专门用于支持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现代服务业发展、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建设、激励机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对整体成系统引进的鼓励类转移园区或产业链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企业原籍地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具体分配比例由市政府和转移方政府协商确定。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在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减免。 已建成转移企业整体收购我市国有企业的,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房产、土地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变更权属,产业项目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条件的,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每年按实际入库部分50%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保投入等,其中,转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保投入,一次投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由同级财政对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支出给予50%的补助。 对市确定的重点产业转移项目,采取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通过定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全力支持,并在项目建成后对出资人或法人代表给予20万元以上的奖励。对龙头企业带动3个以上市外关联企业转移到我市,且关联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对龙头企业法人及其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 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新投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参照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市、区(县)实际入库的30%和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县)实际入库的50%,逐年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转移企业落户我市后首次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奖励授牌(如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免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的,除享受省政府有关奖励政策外,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四川省级政府奖励授牌(如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等)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市级政府奖励授牌(如市知名商标等)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和销售的企业,且在我市境内年纳税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转移企业申办成功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安排列支。 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5年内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二)税收促进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 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 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 用,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其他促进政策 实施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和行政审批代办制度,为转移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办完项目审批所有手续。 对在转出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市后不需要重新评审,直接予以确认。 外来投资业主及其家属可办理本市户口,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企业业主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攀落户,在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社保等方面提供便利。 转移到我市的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四、大力招商引资 (一)精心选择和包装招商项目。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牧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参与,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规划,立足长远,论证储备一批带动能力强、质量高、效益好的大型项目进行策划包装、重点推介。各级财政每年要在招商引资经费中安排项目策划包装专项经费,用于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的策划包装。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自主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投入,策划包装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招商项目。 (二)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督促和引导各级招商引资机构、经济部门、工业园区充分发挥招商主体作用,成立若干专业招商小分队赴各地开展专题招商、定点招商、驻点招商;全力以赴抓好重点项目的协调跟踪落地服务工作,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转移项目,实行市领导联系推进制度,并配置“首席服务员”;坚持企业为主的招商策略,依托骨干企业引资嫁接,依托外来企业增资扩股,依托在攀枝花的外商以外引外,依托外贸企业延伸拓展,依托民营企业主动出击,不断扩大以企招商的规模;积极实施委托招商、会展招商、网络招商,优化招商方式,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效率;深入推进产业集群招商,拓展大企业引进关联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渠道,建立产业集群招商的推进机制,以企引企,以点带面,培育一批产业相对集中、关联度高、特色鲜明的产业群。 (三)动员各方力量招商引资。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其招商引资的目标任务和奖惩办法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县)对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干部和选派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后备干部,要将招商引资工作成绩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攀枝花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攀办发[ 2008] 140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进转移项目的引资人员给予激励。加大对招商引资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市委、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承接产业转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组织协调、跟踪服务、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优先条件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它评优资格。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更为灵活可行的措施办法。 本实施意见所称鼓励类项目应符合《攀枝花市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项目指导目录(2006年本)》的相关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 省内、市内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