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二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21-01-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拓宽利用外资领域,支持外商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来川设立企业,支持外商跨境并购重大项目来川落户,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兼并收购,参与金融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
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不得限制,鼓励外商投资四川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意见》提出,在开办、购房和租房等方面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强外资总部引进和培育;跨国公司与本土开展研发合作,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支持在川外商投资企业按相关程序申报有关技改资金;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加大服务保障力度。《意见》明确,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毕业生,在川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可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
加大权益保护力度。《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各级各部门应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依法依规兑现向投资者作出的各项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受理本区域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投诉。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