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8-11-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10日,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指出,2018年11月10日起,在四川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部署,逐步对我省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记者了解到,按照《通知》要求,改革包括四项重点任务。首先,分类制定管理措施。《通知》指出,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四川省实际,对国务院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明确事项名称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同时在本部门(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及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对直接取消审批的,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审批改为备案的,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并制作告知承诺书,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优化准入服务的,提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措施,完善网上办理功能,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其次,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对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条件成熟一批,纳入整合一批。在四川省已推行的“三十三证合一”基础上,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的目标。
再者,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要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强化信息归集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涉企信息数量和质量。健全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与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推送、领取、使用企业登记、备案和审批信息,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级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事项,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相关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要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及时反馈接收和办结情况。各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的涉企信用信息应按系统由省直部门(单位)分别推送给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场监管局,通过“信用四川”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对中央事权的改革事项,相对应的省直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四川省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进一步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