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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08-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等都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勘查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3年至第5年减办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公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办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用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办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2、与省外的比较。以上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纳入了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这种以法定形式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惠的方式在全国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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