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1-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川办发〔202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3日
四川省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抓项目,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持续发挥投资对经济稳增长关键作用,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激励。2022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3.5亿元,重点激励一季度项目前期工作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多、新开工项目增幅大、在建项目进度快、投资运行好的地区、单位;对2022年新开工和加快前期工作的省重点项目,2022年3月底前实质性开工的,给予单个项目业主激励资金50万元。
二、支持专项债券项目大幅形成实物工作量。对专项债券使用情况好、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债务风险可控的地区,给予新增专项债券倾斜支持。截至2022年3月底,2021年度发行的专项债券财政支出进度100%、2022年一季度发行的专项债券财政支出进度80%以上的地区,增加2022年后续新增专项债券分配额度。2021年及以前年度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短期内无法实施的,按程序调整统筹使用。
三、支持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确定2023年以后开工的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到2022年开工的,省级统筹协调资金配套和要素保障。对论证多年、方案比较成熟的重大水利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尽快批复,推动尽早开工。对纳入“十四五”规划优先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先行启动地方配套项目建设。用好专项债券25%可用于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先支持铁路、收费公路、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领域项目发行专项债券。
四、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五、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对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省级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对其余省级重点项目,市(州)要重点保障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每年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
六、加强重大项目用能保障。支持重大项目能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可不开展能耗等量减量替代。对符合产业政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项目,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比例由30%调整为10%。
七、积极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分类对年度新增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鼓励保险资金入川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年度新增投资额、投资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募集项目资金,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项目业主,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发行债券的发债主体,省级财政给予80万元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