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3〕27号)
发布时间:2016-08-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小型微型企业(含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推动创新发展、增加就业、均衡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共识
(一)切实转变思想,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研究和采取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应对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增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能力。
(二)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合力。各县(区)政府、各产业园区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切实承担起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方面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大力推进社会创业
(三)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均对创业者开放,不得设定限制性附加条件。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大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努力提高全民创业意识和参与创业的积极性。
(四)鼓励和指导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等自主创业。放宽创业登记注册条件,开通网上远程核名,方便企业就地报审;简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外出经营核转、换发补发执照、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等6项登记事项办理程序;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远程核名等其他登记事项列为一般登记注册事项,受理开业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一次到位有困难的,首期到位达20%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类公司可5年内缴足;小型微型企业成立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或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按规定予以通过年检。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中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五)建立创业项目定期征集、审核、入库机制。征集入库的创业评审项目,按照每个项目2000元的标准对项目提供方予以补贴;入库项目被创业人员采纳并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对项目提供方再予以3000元补贴;专家结对帮扶开业成功的企业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对帮扶专家给予3000~5000元补贴。
(六)积极发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创新建设开发和运行管理模式,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创业孵化环境,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到2015年,各县(区)要依托产业园区至少建设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七)各产业发展资金、就业扶持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品牌创建、市场开拓、促进就业以及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落实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自
(九)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份额专门面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地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减免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涉企收费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
四、切实缓解融资难题
(十一)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小型微型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单独考核、单独核算、单独配置资源,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工作。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积极培育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成为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三)清理纠正各类融资服务中不合理收费行为,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五、推进科技创新
(十四)支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业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小型微型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攀枝花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经费给予支持。
(十五)提升创新创业载体服务能力。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选派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提供延伸服务。
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十六)对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西博会”、“中博会”等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经贸洽谈及展览展销会,给予50%展位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展览展销会,市级协办部门可给予一定经费补助。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举办交易会、展销会,并适当减免展位费。
(十七)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
七、提升管理水平
(十八)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和品牌建设,严格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和自主品牌创建能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国家免验、四川名牌产品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十九)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二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人员联合培训,建立定向、定单式人才培养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需要的复合型技能人才。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专业培训。
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联合办理、限时办结”要求,通过联合咨询、联合办理机制,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政策咨询和审批服务,窗口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的申请事项按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办理时限标准执行。
(二十二)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服务、投融资、认证认可、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
(二十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的小型微型企业所需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根据要素使用效率,优先予以协调保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根据小型微型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九、综合服务保障
(二十四)市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市人社局、市农牧局、市商粮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务中心、市工商联、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提高发展后劲,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五)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运行监测工作,做好预警预测分析,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切实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调控保障和协调服务能力。
(二十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国家、省、市各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小型微型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十、其它
(二十七)本意见在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
(二十八)本意见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界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