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市经济总量五年翻番的若干政策措施 (攀委发[2003]14号)
发布时间:2009-08-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1、支持六大支柱产业做大做强。⑴鼓励各类投资者依法在我市投资兴业,对投资钢铁工业、钒钛工业、化学工业、能源工业、绿色产业、服务业等六大支柱产业的给予重点支持。⑵科技三项费用重点支持六大支柱产业的技术攻关及新产品开发项目;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六大支柱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攀西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六大支柱产业的发展和壮大。⑶对新办符合条件的六大支柱产业企业,每年比上年新增加市本级税收收入部分,按50%专项用于支持上缴企业的发展。⑷对新办属于六大支柱产业的工业项目,一次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收入部分、给予30—50%的优惠。⑸对重大项目建设,采取特殊优惠政策,个案研究。
2、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⑴改制企业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只要权属清楚,经规划、建设、国土、房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补办。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房产有偿转让后,受让人分别按兼并、变更等方式办理产权手续,涉及到的各项手续费用给予减免。⑵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收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新企业,每年比上年新增加市本级税收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至第五年30%,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⑶经考核确认,对完成企业改制目标任务的企业经营管理层,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⑷中央省属企业分、子公司改制后的企业,以上一年法定应缴数为基数,在维持母公司上年地方税负水平和维持地方税收自然增长的基础上,新增市本级税收收入部分,五年内全部专项用于支持改制后分离出来的新企业的发展。⑸中央省属企业分、子公司改制后注册为地方企业的,可享受地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
3、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⑴鼓励各种经济实体或个人依法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进行开发,并享受国家、省、市对这些地区的相关政策,其中开发矿产资源的资源补偿费市级新增所得部分,全部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⑵国家、省安排在我市的重点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按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移民安置。
4、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⑴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国民待遇,消除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清理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公平做法,着力创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⑵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放开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开放城市公交、道路、桥梁、公路、客货运输等交通类项目的建设与经营;开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园林绿化等环保类项目的建设与经营。⑶放开民间资本投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采取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多种方式进入以上投资放开领域,也可通过实行特许招投标、选择项目法人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或市政企业,也可采取将其整体转让、部分股权转让或经营权转让给民间投资者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还可以将公用设施的一些无形资产,如桥梁、街道的命名权、各种广告位置等,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⑷加快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运行机制,允许民间投资者依法获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对依法获得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允许采(探)矿权人对取得的采(探)矿权按有关规定对外承包、租赁,允许以出售、作价出资等形式依法转让。⑸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等公益社会事业的建设与经营,并享受国家对以上领域的相关政策。
5、对人才实行重奖。以及对促进经济总量翻番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包括:对招商引资的奖励,对争取政策、资金、项目的奖励,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